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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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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发(作者:军桂枫)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

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

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

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

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

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

无所知。从____年____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___年____月19日(原告发催

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

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

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

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

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

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

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

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

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

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

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

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

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

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那

么,申请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

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___年____

月____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

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

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

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

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

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

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

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

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

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

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

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

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

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

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

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

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

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

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

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

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

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

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

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

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

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

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

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

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

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

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

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

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

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

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

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年7月23日发(作者:军桂枫)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

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

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

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

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

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

无所知。从____年____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___年____月19日(原告发催

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

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

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

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

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

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

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

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

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

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

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

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

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

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那

么,申请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

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___年____

月____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

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

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

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

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

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

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

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

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

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

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

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

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

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

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

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

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

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

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

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

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

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

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

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

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

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

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

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

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

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

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

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

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

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

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

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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