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臧宏硕)
李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11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甄锦源
【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甄锦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亮
【当事人-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妤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妤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妤钟晨
【代理律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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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亮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
务。用人单位管理是否混乱与李亮应认真履行工作责职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李亮主张其未
严重失职,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与调查纪要和谈话记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
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李亮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
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李亮主张加班费的理由是否充
分;2.李亮主张经济赔偿金的理由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李亮上诉认为单位考勤制度未
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一直未实施,其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
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海信视像公司和李亮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劳动
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乙方加班须经过甲方审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
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规
定,李亮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李亮虽主张加班,但海信视
像公司、广东海信公司否认其加班事实。经审查,首先,李亮确认其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申请,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或审批过其加班。由于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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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臧宏硕)
李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11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甄锦源
【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甄锦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亮
【当事人-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妤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妤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妤钟晨
【代理律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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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亮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
务。用人单位管理是否混乱与李亮应认真履行工作责职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李亮主张其未
严重失职,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与调查纪要和谈话记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
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李亮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
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李亮主张加班费的理由是否充
分;2.李亮主张经济赔偿金的理由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李亮上诉认为单位考勤制度未
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一直未实施,其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
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海信视像公司和李亮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劳动
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乙方加班须经过甲方审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
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规
定,李亮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李亮虽主张加班,但海信视
像公司、广东海信公司否认其加班事实。经审查,首先,李亮确认其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申请,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或审批过其加班。由于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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