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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与黄俊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蓝淳雅)
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与黄俊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9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芦明玉夏兴芸倪洪杰
【审理法官】芦明玉夏兴芸倪洪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黄俊林
【当事人】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黄俊林
【当事人-个人】黄俊林
【当事人-公司】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黄俊林
【本院观点】黄俊林在一审诉讼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上诉人味谷客秀公司购买案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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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味谷客秀公司称其不可能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查明的事实
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俊林在一审诉讼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上诉人味谷客秀公司
购买案涉食品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味谷客秀公司称其不可能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
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黄俊林从味谷客秀公司购买的过期案涉食品属于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过期案涉食品价款的十倍不足一千元,对黄俊林要求谷味客秀公
司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味谷客秀公司上诉称黄俊林系职业
打假者,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其维权动机不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该意见均不能成为
谷味客秀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悖,味谷客秀公司的上诉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味谷客秀餐饮(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52: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3日,黄俊林在味谷客秀公司购买了金杞
紫薯面一袋,金额为7.5元。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保质期为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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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蓝淳雅)
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与黄俊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9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芦明玉夏兴芸倪洪杰
【审理法官】芦明玉夏兴芸倪洪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黄俊林
【当事人】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黄俊林
【当事人-个人】黄俊林
【当事人-公司】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黄俊林
【本院观点】黄俊林在一审诉讼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上诉人味谷客秀公司购买案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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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味谷客秀公司称其不可能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查明的事实
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俊林在一审诉讼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上诉人味谷客秀公司
购买案涉食品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味谷客秀公司称其不可能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
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黄俊林从味谷客秀公司购买的过期案涉食品属于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过期案涉食品价款的十倍不足一千元,对黄俊林要求谷味客秀公
司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味谷客秀公司上诉称黄俊林系职业
打假者,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其维权动机不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该意见均不能成为
谷味客秀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悖,味谷客秀公司的上诉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味谷客秀餐饮(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味谷客秀餐饮(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52: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3日,黄俊林在味谷客秀公司购买了金杞
紫薯面一袋,金额为7.5元。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保质期为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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