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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78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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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戎平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9780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7.25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0.07.2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78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眼科非植入高值手术器械调整出一次性使用器械目录的

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

进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2019年6月,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印

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使用和评

估监测等多方面提出要求。2020年1月,我委印发《第一批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重

点治理清单》,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级清单进行治理。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高值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以及医疗费用上涨等

问题。在实践中,确有一部分医用耗材可以被重复使用。医用耗材是否为一次性使

用,是在注册审批或备案过程中决定的,其使用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

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

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医疗机构作为使用单位如重复使用一次

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将承担被有关部门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法律责任。因此,

我委将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药监局调整一次性使用医疗器

械目录,平衡复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

境污染,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上涨,改善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在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议药监部门在医疗器械上市审批

时,要求或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可复用的医用耗材,对不能复用的,应尽量选择相应

替代产品或材料,避免设置不合理技术壁垒。二是配合药监部门加强研究论证,对

在诊疗过程中可重复使用且能够保证安全、有效的,不纳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

录,支持临床规范复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25日

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戎平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9780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7.25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0.07.2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78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眼科非植入高值手术器械调整出一次性使用器械目录的

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

进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2019年6月,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印

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使用和评

估监测等多方面提出要求。2020年1月,我委印发《第一批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重

点治理清单》,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级清单进行治理。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高值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以及医疗费用上涨等

问题。在实践中,确有一部分医用耗材可以被重复使用。医用耗材是否为一次性使

用,是在注册审批或备案过程中决定的,其使用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

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

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医疗机构作为使用单位如重复使用一次

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将承担被有关部门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法律责任。因此,

我委将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药监局调整一次性使用医疗器

械目录,平衡复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

境污染,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上涨,改善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在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议药监部门在医疗器械上市审批

时,要求或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可复用的医用耗材,对不能复用的,应尽量选择相应

替代产品或材料,避免设置不合理技术壁垒。二是配合药监部门加强研究论证,对

在诊疗过程中可重复使用且能够保证安全、有效的,不纳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

录,支持临床规范复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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