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屈邃)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
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
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
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
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
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
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
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
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屈邃)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
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
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
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
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
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
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
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
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