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展忻乐)
.
规划用地类别代号
大
类
居住用
地
一类居
住宅用
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1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
地
绿地
二类居
住宅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2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
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
称
范 围
R1
R
R13
R11
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4
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R
R21
R23
R24
.
.
三类居
住用地
住宅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
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3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
地
绿地
四类居
住用地
住宅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R31
R33
R34
R4
R41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4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43
道路用
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R44
C
C1
公共设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
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施用地 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
行政办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展忻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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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类别代号
大
类
居住用
地
一类居
住宅用
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1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
地
绿地
二类居
住宅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2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
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
称
范 围
R1
R
R13
R11
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4
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R
R21
R23
R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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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居
住用地
住宅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
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3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
地
绿地
四类居
住用地
住宅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R31
R33
R34
R4
R41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R42
公共服
务设施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43
道路用
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R44
C
C1
公共设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
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施用地 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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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