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发(作者:曹丽佳)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的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国家立
法机关适时地针对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 73种增加到238种。
一、新法共有6章、119条,相比原条例而言,除了条文的大幅增加之外,在以下几
个方面相对于条例有如下进步。
第一,进一步扩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了处罚种类,调整了
处罚幅度。
原条例仅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在我国经
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发展的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新型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些行
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
的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发
送非法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违法行为列为处罚对象。
同时,新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现象较严重的问题,加大了对单位违法
的处罚力度。另外,新法也相对提高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
许可证、对违法的外国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的规定,并且还进一步注意同刑法等其它
相关法律的衔接。由此可见,新法不但本身的规定更加严密,而且同其他法律的衔接也更
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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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法律第5条除了规定公开、公正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仅如此,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贯彻了上述原则。比如,新法明确规定,
执法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有权申请回避、陈述理
由、进行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为了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询问违法当事人的时间做了限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同时实施处罚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其羁押期间可折抵行政拘留期间,而
且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考虑到某些特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法律
特别规定,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
处罚,特别是当事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得
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这些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与关怀。
此外,法律还注重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比如,规定执法机关应
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要求
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
的途径和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
限,防止其滥用权力。
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乃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但与此
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
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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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发(作者:曹丽佳)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的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国家立
法机关适时地针对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 73种增加到238种。
一、新法共有6章、119条,相比原条例而言,除了条文的大幅增加之外,在以下几
个方面相对于条例有如下进步。
第一,进一步扩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了处罚种类,调整了
处罚幅度。
原条例仅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在我国经
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发展的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新型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些行
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
的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发
送非法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违法行为列为处罚对象。
同时,新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现象较严重的问题,加大了对单位违法
的处罚力度。另外,新法也相对提高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
许可证、对违法的外国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的规定,并且还进一步注意同刑法等其它
相关法律的衔接。由此可见,新法不但本身的规定更加严密,而且同其他法律的衔接也更
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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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法律第5条除了规定公开、公正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仅如此,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贯彻了上述原则。比如,新法明确规定,
执法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有权申请回避、陈述理
由、进行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为了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询问违法当事人的时间做了限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同时实施处罚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其羁押期间可折抵行政拘留期间,而
且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考虑到某些特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法律
特别规定,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
处罚,特别是当事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得
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这些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与关怀。
此外,法律还注重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比如,规定执法机关应
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要求
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
的途径和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
限,防止其滥用权力。
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乃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但与此
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
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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