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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江(成大市监处〔2021〕510129210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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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春茹薇)

孔令江(成大市监处〔2021〕5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成大市监处〔2021〕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3353034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1537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4140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252632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

正)252632480320

【处罚日期】2021.09.0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大邑县

【处罚对象】孔令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05:06

大 市监处罚202105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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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大邑县令江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129MA65M4NT7E 住所(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

南苑南街西四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令江

身份证件号码: 518311 2019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26 日,本局先后

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黄金马卡"等产品属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2019

年 11 月 18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南街西四巷

2 号的大邑县令江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副食店销售的黄金玛卡、虫草强肾王等

29 个品种商品标签标注了治疗功效和“适应人群"“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当事人

不能提供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 29 种商品

采取了扣押强制行政措施。同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由尹康邑、王克亮两位同志负责对大

邑县令江副食店涉嫌经营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上述产品扣押期限将满,案件正

处于调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

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 2020年 1 月 17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对上述产

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0 年 2 月 6 日,我局以当事人构成经营假药罪将该案移

交大邑县公安局进行处理,2020年 8 月 18 日大邑县公安局要求对该案进行补证,我局

于 2020年 10 月 16 日向该局提交了补证资料,2021 年 3 月 2 日大邑县公安局认为

该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涉嫌犯罪不予以立案,遂将该案退回我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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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春茹薇)

孔令江(成大市监处〔2021〕5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成大市监处〔2021〕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3353034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1537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4140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252632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

正)252632480320

【处罚日期】2021.09.0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大邑县

【处罚对象】孔令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05:06

大 市监处罚202105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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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大邑县令江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129MA65M4NT7E 住所(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

南苑南街西四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令江

身份证件号码: 518311 2019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26 日,本局先后

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黄金马卡"等产品属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2019

年 11 月 18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南街西四巷

2 号的大邑县令江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副食店销售的黄金玛卡、虫草强肾王等

29 个品种商品标签标注了治疗功效和“适应人群"“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当事人

不能提供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 29 种商品

采取了扣押强制行政措施。同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由尹康邑、王克亮两位同志负责对大

邑县令江副食店涉嫌经营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上述产品扣押期限将满,案件正

处于调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

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 2020年 1 月 17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对上述产

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0 年 2 月 6 日,我局以当事人构成经营假药罪将该案移

交大邑县公安局进行处理,2020年 8 月 18 日大邑县公安局要求对该案进行补证,我局

于 2020年 10 月 16 日向该局提交了补证资料,2021 年 3 月 2 日大邑县公安局认为

该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涉嫌犯罪不予以立案,遂将该案退回我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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