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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议员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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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慎从冬)

法国议员选举制度

法国议会由国民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的组成、功能及选举方式均不相同。各级地方

议会的选举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国民议院的选举

国民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的577名议员组成,任期5年。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法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3周岁并

服满兵役的法国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院的议员。但下列人士除外:(1)因患有智力、精神

上的疾病而受到生活监护或财产监护的成年人;(2)因刑事判决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3)有严重违反有关竞选经费法律行为的人;(4)未依法申报财产的人、未清算的

破产人;(5)被司法禁止经营企业的人;(6)宪法委员会委员、参议员、内阁成员、经

济和社会委员会委员;(7)法官、公务员、军人;(8)受外国政府授权行使职权的人、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9)在国营企业、政府扶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公司及不动产

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人;(10)在竞选期间承担咨询义务的人。此外,为防止候选人因职

位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从而影响候选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现任各省省长或离任不满3年

的省长在该省管辖范围内的选区里不拥有被选举权;现任或离任不满6个月的法官及各类

行政官员在自己管区内的选区里不拥有被选举权。

(二)选区划分

政府授权内政部根据国民议院议员人数把全国划分为577个小选区,其中法国境内

555个,海外省或行政地方17个,海外领地 5个,每个选区各选举产生1名议员。选区

的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人口为依据,每省最少有2个选区,最多可拥有24个选区,

每名议员至少代表10.8万名选民。但事实上,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是有相当差距的,农

村选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选区的选民人数一般少于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选区的选民人

数。从理论上讲,选区应经常依人口的流动、变化情况重新划分,以使每个议员所代表的选

民人数基本相等,但在现实政治中,选区一旦划定,就很难修改。因为,各政党及政治家均

已熟悉了现行的划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建立起了自己传统的势力范围或干脆说自己的

领地,修改游戏规则可能使他们受到无法预料的损失。

(三)候选人的产生

候选人由党派提出,各党派在各选区只能提出1名候选人。候选人不一定要在该选区

居住、工作或与该选区有某种联系。候选人在选举日前21天提出,并同时提出候补人选。

候选人参选时,交付1 000法郎保证金,如在选区两轮选举的任何一轮中,获得5%以上

有效选票,保证金予以返还。

(四)竞选办法

历史上,左右两派政党曾经就国民议院选举是实行比例制,还是实行多数制有过激烈的

争论。1985年在左派的共产党和社会党的力主下,议会通过了国民议院选举采用比例制的

法令。1986年,右派的保卫共和联盟执政后,在议会中重新通过了在国民议院选举中实行

多数制的法令。随后,出于维护自身政治利益的需要,两派政党的争论趋于缓和,选举的多

数制一直维持至今。

目前,国民议院的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选举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

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

数的 25%,他就当选为该选区的议员,无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某一选区的投票率是

45%,而某一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只得到 51%的选票,他会因得票数达不到登记选民

的25%而不能当选。如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

组织第二轮选举。只有在第一轮选举中得到了超过12.5%的登记选民人数选票的候选人

才有权参加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

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

除非总统在国民议院任期结束前下令将其解散重新选举(在自解散之日起的20天后到

40天前举行),国民议院的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每届国民议院的任期在第5年4月的第

一个星期二结束,新的选举应在此日期的60天前进行。为防止举行过多的部分选举,每位

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同时提出自己的候补人选。一旦他当选,而又在任期内去世、参加政府、

参加宪法委员会、或接受一个政府委派的超过6个月的临时任务时,其候补人自动接替他

的议员席位。只有在他辞职、被选为参议员、其选举结果被撤销时,国家才组织部分选举以

填补其席位的空缺。在某一届国民议院任期的第5年内不得组织部分选举。此外,如某一

候补人在本届国民议院任期内被任命为部长,则他在下届国民议院选举中不得与他的正选人

竞选。

(五)选举经费的管理

正常选举的前一年或在国民议院提前选举的法令颁布之日起,候选人就指定专人负责为

他筹集竞选经费。他的委托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选举筹款小组。无论是哪一

种情况,他的委托人一般都开设有一个专款专用的特别户头,用来存放和支出竞选所需的款

项。捐款者及捐款数额将被详细公布出来。候选人要准备一份有关选举费用的筹集和支出情

况的清单,其中包括可按市价估算的一切非现金支付。这份清单要得到一位专业会计师的认

可,不能出现赤字,并在选举日后的两个月内连同一切发票、收据和证明等送交全国竞选及

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的6个月内宣布自己的审计意见:接受或拒

绝。

1993年通过的有关预防腐败、增加政治透明度的法律将国民议院议员竞选费用的上限

由每位候选人50万法郎降到基数25万法郎,再加上该选区内所有居民的人数乘以1法郎

(因为每个选区至少有10.8万选民,所以此附加额还是比较可观的)。这25万法郎竞

选费用基数每3年根据消费指数的变化而修订一次。

政治组织可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但这种资助要在全国竞选及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下进行。个人也可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但这种资助不得超过3万法郎。超过1 000

法郎的个人捐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而只能开具支票。在候选人所收到的资助中,现金部

分不超过其竞选费用上限的1/5.

国家还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销一部分竞选花费。这些条件是: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了

超过5%的选票;竞选财务报告没有被否决;公布了个人财产状况。报销的数额是固定的,

即竞选花费上限的50%。但是如果某人的实际竞选费用没有超过其上限的一半,则他只能

实报实销,而不能得到超过其实际花费数额的国家补贴。

(六)选举的监督

宪法委员会负责对竞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候选人的

被选举资格,选举过程及选举花费的合法性。对被选举资格,宪法委员会的裁决通常是十分

谨慎的。但如果它一旦认定某人不符合候选人的条件,该意见则为最终裁决,而且对该候选

人及其候补人同样有效。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看竞选宣传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在规

定的地点之外张贴广告等)、选举中有无作弊现象、选票的计算是否准确。如宪法委员会认

为选举过程不够正常,它有权宣布某选区的选举无效。对选举花费的监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是否在选举后两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供了完整的选举花费报告及所需的一切收据、发票

及证明,候选人的花费是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上限。如它认为某人在这些方面有问题,它可

以取消选举的结果,并宣布该候选人在一年之内不再享有被选举权。

二、参议院的选举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的321名议员组成,任期九年,每3年改选1/3.各省按省名

的开头字母排列顺序,分为A、B、C三批,轮流改选,每批改选人数大致相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议员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与国民议院选举的选民资格完全一致。除只有35周岁以上的

法国公民才能参加参议员竞选外,参议员候选人资格与国民议院议员的也基本类似。

根据有关规定,选区内的省长、大区长官、法官、中央高级行政官员等在当地掌握相当

权力的人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至 3年内不享有被选举权,以免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影

响选举的公正性;或使参议员当选后因其承担的上述工作而丧失自己的绝对独立性。已经出

任国民议院议员候补人的不参加参议员竞选。在实行多数制的省份中,参议员的候补人也不

得在下届选举中与他的正选人竞选。如果在选举之前被证明不具有被选举权的,不能参加竞

选。如在当选后被宪法委员会会同参议院主席团及司法部长确认违反了上述规定的,他的参

议员席位自动丧失,由有关单位组织部分选举。但参议员的候选人不必像国民议院议员候选

人那样向有关单位递交自己的竞选花费清单,因为这只适用于那些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职位。

(二)选举人团的组成

与国民议院议员的直接选举方式不同,参议员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每省为一个

选举人团,由本省选的国民议院议员、省议会议员以及市镇议会代表组成。由于参议院的功

能之一是代表地方政治或行政地方的利益(第三共和国的创始人甘必大就曾将参议院定位为

法国各市镇的代表会议),所以市镇议会的代表们在选举人团中占较大比例。自1985年后,

选举人团包括国民议院、各大区议会、各省议会的所有议员,同时也包括各市镇议会的代表。

在那些人口不足9000人的市镇中,各市镇议会依照与自己的人口成比例的议员数选出数额

不等的代表:有9—11名议员的市镇议会选举1名代表;有15名议员的选举3名代表;

有19名议员的选举5名代表;有23名议员的选举7名代表;有27—29名议员的选举

15名代表。代表的选举方法为三轮多数制:在头两轮选举中,得到绝对多数的人可以当选;

在第三轮选举中,得到相对多数票即可当选。在那些人口超过9000人的市镇中,所有市镇

议会的议员均为参议员选举人团的法定成员。那些居民在30000人以上的市镇,人口每超

过这个数额1 000人,市镇议会便可多增选一名参议员选举人团成员。在海外领地中,每

个海外领地选举一名参议员。其选举人团的组成成员为:该地的国民议院议员、海外领地议

会议员、市镇议会代表。

如果说在国民议院选举中80%的投票率便已相当可观的话,对这些参议员选举人团的

成员来讲,投票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投票的人将会被处以罚款。

(三)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实行多数制选举时,候选人既可以个人名义参加竞选,也可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

参加竞选。而在实行比例制选举时,候选人只能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参加竞选。候选

人在选举前要提交200法郎的保证金,如能在选区的两轮投票中的任何一轮获得10%以上

选票的,保证金予以返还。在实行比例制选举时,只有政党名单获得5%以上的投票数,取

得议席时,保证金才可返还。

(四)选举办法

参议院选举的选区是省,各省依其人口的多寡占据不等的参议员名额。有的省只有一个

名额,而巴黎市则有9个。但一般来讲,拥有3~5个名额的省最多。

从整体上看,参议院选举的方式是一种混合制选举,即多数制与比例制的混合:2/3

的参议员选举采用多数制,1/3的参议员选举采用比例制。

除瓦兹谷地省外,在其他81个拥有1—4个参议员席位的本土省及海外领地、海外省

中,选举采用二轮多数制。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位候选人得到了50%以上的有效选票,

且这个票数高于选举人团人数的25%,则他自然当选。如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当选,则将

举行第二轮选举,此时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如两个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

则年龄较高的当选。如该选区(即该省)有一个以上的议席,也可采用政党提名名单。该名

单不是封闭性的,选举人可从中划掉一些自己不欣赏的名字,加上另外的人;或在两个以上

的名单中选择不同的人,只要他选的人数不超过该省的议席数,他的选择即被承认。最终计

票时不以名单为单位,而是分别计算每个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由这种多数制选举产生的参议

员人数为211名。

在只有4个议席的瓦兹谷地省及14个参议员议席超过5个的省份中,选举采用比例制

(这种制度也适用于12位代表法国在海外侨民的参议员的选举)。由比例制选举产生的参

议员人数为110名。选举采用名单制,每个政党或政治组织、政治力量都可提出一份与该

省议席数相等的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是封闭的,即如你投了这个名单的票,就意味着你选

举了这个名单上的所有候选人。选举人不能在这个名单中进行选择,更不能在几个名单中挑

选不同的人。选举人(各省选举团成员)只投候选人名单票。议席按最大均数法在获胜名单

中分配。得票数不足投票总数5%的名单,则分不到议席。

三、地方议会的选举

法国的地方议会由大区、省、市镇三级组成。

(一)大区议会的选举

法国的大区议会,是根据1972年7月5日,经内阁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当时的共和

国总统蓬皮杜签署的第72—619号法令建立的。法国全国共有22个大区,每个大区至少

辖3个省。大区议会的议员任期5年,由各占一半的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本大区选

举产生的国民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另一部分是按大区所辖各省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后从省议会、市镇议会和市镇长中选出的。

(二)省议会的选举

法国的省议会由每县按“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各选一人组成,人数在13—70名之

间,大多数省议会有议员25—50名。凡年满21周岁、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国公民均有当选

资格。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投票总数的过半数票,或得票数达到登记选民数的25%,即为

当选。否则,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本县10%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或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入

第二轮竞选;获相对多数票者即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

法国省议会的议员和参议院的议员、国民议院的议员、大区议会的议员及市镇议会的议

员是相互交叉的。例如大西洋卢瓦尔省的本届59名省议会议员中就有2名是参议院的议员

和4名国民议院的议员及3名大区议员,还有31名市镇长(市镇长也是市镇议员)。

(三)市镇议会的选举

法国最基层的权力机构是市镇议会。全国共有36000多个市镇,市镇议员每届任期6

年。凡年满21周岁、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市镇公民和在本市镇缴纳直接税或进行过选民登记

的法国公民,均有选举和当选资格。国民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可在本人当选省的任何一个

市镇参加市镇议员的竞选。所有市镇的议员选举均采用“多数两轮选举制”,但具体情况有别。

在30000人以下的市镇,候选人无论单独竞选(在2500—30000人之间的市镇禁止单独

竞选,但选民有权更换名单上的候选人),还是组成名单,选民均投候选人个人的票,选举

结果以个人得票多少来计算。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票,或得票数达到登记选民数的

25%,即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在30000人以上居民的市镇,

实行“封闭名单两轮多数投票制”,候选人名单提出后,不得改动,选民只投整个名单的票。

每个名单上的候选人数与可授予的席位数相等。在第十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票,或得票数

达到登记选民数的25%的名单当选。否则,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登记选民数12.5%以上

选票的名单,进入第二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如果几个名单得票相等时,候选人平均年

龄最大的名单当选。一般市镇议会议员在11~17名之间,由本市镇选民不分选区直接选举

产生。惟有巴黎、里昂、马赛、图鲁日和尼斯等5个大城市,各分为若干选区,分别选出

109名、61名、63名、49名和49名市镇议员。

四、议会选举中的男女平等问题

2000年6月6日,关于男女获得同等参政机会的法律在议会获得通过,这是法国选

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根据该法律规定,在以后的各级选举中,各政党提出的

候选人名单中男女候选人之间的数目差不得超过1(因为名单的总人数可能是奇数,实际上

该法律要求的是绝对的一半对一半),而且必须是按“一男后一女,一女后一男”的顺序排列,

免得将女性候选人或男性候选人都排在前面,增加其当选机会。受这项法律影响最大的选举

是比例制名单式选举,如欧洲议会议员选举、大区议会议员选举、居民人数在3 500人以

上的市镇议会议员选举。在这三种选举中,今后的结局十分简单:各个候选人名单中的男女

比例是平等的,当选的议员总数中男女比例也必然是平等的。对于采用小选区单记名二轮多

数制的选举(多为更加重要的选举),如国民议院议员的选举、省议会议员的选举,各党派

在每个选区中只能提出一个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男女候选人数目及当选者数目的

平等?这项法律规定,如某一政党要在100个选区中参加竞选(每个选区内当然只能提出

一个候选人),则必须指定50名男性候选人,50名女性候选人。这种规定未必会真正使

女性议员比例上升到50%。虽然要求各党提出50%的女性候选人,但实际中并不能保证她

们全能当选。然而这项法律的执行毕竟使法国的各级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大大提高,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对女性的歧视。而那些重视了培养女议员、拥有大量有一定能力及

声望的女候选人的政党将在未来的选举中大占便宜。

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慎从冬)

法国议员选举制度

法国议会由国民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的组成、功能及选举方式均不相同。各级地方

议会的选举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国民议院的选举

国民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的577名议员组成,任期5年。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法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3周岁并

服满兵役的法国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院的议员。但下列人士除外:(1)因患有智力、精神

上的疾病而受到生活监护或财产监护的成年人;(2)因刑事判决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3)有严重违反有关竞选经费法律行为的人;(4)未依法申报财产的人、未清算的

破产人;(5)被司法禁止经营企业的人;(6)宪法委员会委员、参议员、内阁成员、经

济和社会委员会委员;(7)法官、公务员、军人;(8)受外国政府授权行使职权的人、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9)在国营企业、政府扶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公司及不动产

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人;(10)在竞选期间承担咨询义务的人。此外,为防止候选人因职

位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从而影响候选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现任各省省长或离任不满3年

的省长在该省管辖范围内的选区里不拥有被选举权;现任或离任不满6个月的法官及各类

行政官员在自己管区内的选区里不拥有被选举权。

(二)选区划分

政府授权内政部根据国民议院议员人数把全国划分为577个小选区,其中法国境内

555个,海外省或行政地方17个,海外领地 5个,每个选区各选举产生1名议员。选区

的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人口为依据,每省最少有2个选区,最多可拥有24个选区,

每名议员至少代表10.8万名选民。但事实上,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是有相当差距的,农

村选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选区的选民人数一般少于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选区的选民人

数。从理论上讲,选区应经常依人口的流动、变化情况重新划分,以使每个议员所代表的选

民人数基本相等,但在现实政治中,选区一旦划定,就很难修改。因为,各政党及政治家均

已熟悉了现行的划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建立起了自己传统的势力范围或干脆说自己的

领地,修改游戏规则可能使他们受到无法预料的损失。

(三)候选人的产生

候选人由党派提出,各党派在各选区只能提出1名候选人。候选人不一定要在该选区

居住、工作或与该选区有某种联系。候选人在选举日前21天提出,并同时提出候补人选。

候选人参选时,交付1 000法郎保证金,如在选区两轮选举的任何一轮中,获得5%以上

有效选票,保证金予以返还。

(四)竞选办法

历史上,左右两派政党曾经就国民议院选举是实行比例制,还是实行多数制有过激烈的

争论。1985年在左派的共产党和社会党的力主下,议会通过了国民议院选举采用比例制的

法令。1986年,右派的保卫共和联盟执政后,在议会中重新通过了在国民议院选举中实行

多数制的法令。随后,出于维护自身政治利益的需要,两派政党的争论趋于缓和,选举的多

数制一直维持至今。

目前,国民议院的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选举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

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

数的 25%,他就当选为该选区的议员,无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某一选区的投票率是

45%,而某一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只得到 51%的选票,他会因得票数达不到登记选民

的25%而不能当选。如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

组织第二轮选举。只有在第一轮选举中得到了超过12.5%的登记选民人数选票的候选人

才有权参加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

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

除非总统在国民议院任期结束前下令将其解散重新选举(在自解散之日起的20天后到

40天前举行),国民议院的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每届国民议院的任期在第5年4月的第

一个星期二结束,新的选举应在此日期的60天前进行。为防止举行过多的部分选举,每位

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同时提出自己的候补人选。一旦他当选,而又在任期内去世、参加政府、

参加宪法委员会、或接受一个政府委派的超过6个月的临时任务时,其候补人自动接替他

的议员席位。只有在他辞职、被选为参议员、其选举结果被撤销时,国家才组织部分选举以

填补其席位的空缺。在某一届国民议院任期的第5年内不得组织部分选举。此外,如某一

候补人在本届国民议院任期内被任命为部长,则他在下届国民议院选举中不得与他的正选人

竞选。

(五)选举经费的管理

正常选举的前一年或在国民议院提前选举的法令颁布之日起,候选人就指定专人负责为

他筹集竞选经费。他的委托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选举筹款小组。无论是哪一

种情况,他的委托人一般都开设有一个专款专用的特别户头,用来存放和支出竞选所需的款

项。捐款者及捐款数额将被详细公布出来。候选人要准备一份有关选举费用的筹集和支出情

况的清单,其中包括可按市价估算的一切非现金支付。这份清单要得到一位专业会计师的认

可,不能出现赤字,并在选举日后的两个月内连同一切发票、收据和证明等送交全国竞选及

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的6个月内宣布自己的审计意见:接受或拒

绝。

1993年通过的有关预防腐败、增加政治透明度的法律将国民议院议员竞选费用的上限

由每位候选人50万法郎降到基数25万法郎,再加上该选区内所有居民的人数乘以1法郎

(因为每个选区至少有10.8万选民,所以此附加额还是比较可观的)。这25万法郎竞

选费用基数每3年根据消费指数的变化而修订一次。

政治组织可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但这种资助要在全国竞选及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下进行。个人也可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但这种资助不得超过3万法郎。超过1 000

法郎的个人捐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而只能开具支票。在候选人所收到的资助中,现金部

分不超过其竞选费用上限的1/5.

国家还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销一部分竞选花费。这些条件是: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了

超过5%的选票;竞选财务报告没有被否决;公布了个人财产状况。报销的数额是固定的,

即竞选花费上限的50%。但是如果某人的实际竞选费用没有超过其上限的一半,则他只能

实报实销,而不能得到超过其实际花费数额的国家补贴。

(六)选举的监督

宪法委员会负责对竞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候选人的

被选举资格,选举过程及选举花费的合法性。对被选举资格,宪法委员会的裁决通常是十分

谨慎的。但如果它一旦认定某人不符合候选人的条件,该意见则为最终裁决,而且对该候选

人及其候补人同样有效。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看竞选宣传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在规

定的地点之外张贴广告等)、选举中有无作弊现象、选票的计算是否准确。如宪法委员会认

为选举过程不够正常,它有权宣布某选区的选举无效。对选举花费的监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是否在选举后两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供了完整的选举花费报告及所需的一切收据、发票

及证明,候选人的花费是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上限。如它认为某人在这些方面有问题,它可

以取消选举的结果,并宣布该候选人在一年之内不再享有被选举权。

二、参议院的选举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的321名议员组成,任期九年,每3年改选1/3.各省按省名

的开头字母排列顺序,分为A、B、C三批,轮流改选,每批改选人数大致相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议员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与国民议院选举的选民资格完全一致。除只有35周岁以上的

法国公民才能参加参议员竞选外,参议员候选人资格与国民议院议员的也基本类似。

根据有关规定,选区内的省长、大区长官、法官、中央高级行政官员等在当地掌握相当

权力的人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至 3年内不享有被选举权,以免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影

响选举的公正性;或使参议员当选后因其承担的上述工作而丧失自己的绝对独立性。已经出

任国民议院议员候补人的不参加参议员竞选。在实行多数制的省份中,参议员的候补人也不

得在下届选举中与他的正选人竞选。如果在选举之前被证明不具有被选举权的,不能参加竞

选。如在当选后被宪法委员会会同参议院主席团及司法部长确认违反了上述规定的,他的参

议员席位自动丧失,由有关单位组织部分选举。但参议员的候选人不必像国民议院议员候选

人那样向有关单位递交自己的竞选花费清单,因为这只适用于那些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职位。

(二)选举人团的组成

与国民议院议员的直接选举方式不同,参议员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每省为一个

选举人团,由本省选的国民议院议员、省议会议员以及市镇议会代表组成。由于参议院的功

能之一是代表地方政治或行政地方的利益(第三共和国的创始人甘必大就曾将参议院定位为

法国各市镇的代表会议),所以市镇议会的代表们在选举人团中占较大比例。自1985年后,

选举人团包括国民议院、各大区议会、各省议会的所有议员,同时也包括各市镇议会的代表。

在那些人口不足9000人的市镇中,各市镇议会依照与自己的人口成比例的议员数选出数额

不等的代表:有9—11名议员的市镇议会选举1名代表;有15名议员的选举3名代表;

有19名议员的选举5名代表;有23名议员的选举7名代表;有27—29名议员的选举

15名代表。代表的选举方法为三轮多数制:在头两轮选举中,得到绝对多数的人可以当选;

在第三轮选举中,得到相对多数票即可当选。在那些人口超过9000人的市镇中,所有市镇

议会的议员均为参议员选举人团的法定成员。那些居民在30000人以上的市镇,人口每超

过这个数额1 000人,市镇议会便可多增选一名参议员选举人团成员。在海外领地中,每

个海外领地选举一名参议员。其选举人团的组成成员为:该地的国民议院议员、海外领地议

会议员、市镇议会代表。

如果说在国民议院选举中80%的投票率便已相当可观的话,对这些参议员选举人团的

成员来讲,投票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投票的人将会被处以罚款。

(三)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实行多数制选举时,候选人既可以个人名义参加竞选,也可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

参加竞选。而在实行比例制选举时,候选人只能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参加竞选。候选

人在选举前要提交200法郎的保证金,如能在选区的两轮投票中的任何一轮获得10%以上

选票的,保证金予以返还。在实行比例制选举时,只有政党名单获得5%以上的投票数,取

得议席时,保证金才可返还。

(四)选举办法

参议院选举的选区是省,各省依其人口的多寡占据不等的参议员名额。有的省只有一个

名额,而巴黎市则有9个。但一般来讲,拥有3~5个名额的省最多。

从整体上看,参议院选举的方式是一种混合制选举,即多数制与比例制的混合:2/3

的参议员选举采用多数制,1/3的参议员选举采用比例制。

除瓦兹谷地省外,在其他81个拥有1—4个参议员席位的本土省及海外领地、海外省

中,选举采用二轮多数制。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位候选人得到了50%以上的有效选票,

且这个票数高于选举人团人数的25%,则他自然当选。如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当选,则将

举行第二轮选举,此时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如两个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

则年龄较高的当选。如该选区(即该省)有一个以上的议席,也可采用政党提名名单。该名

单不是封闭性的,选举人可从中划掉一些自己不欣赏的名字,加上另外的人;或在两个以上

的名单中选择不同的人,只要他选的人数不超过该省的议席数,他的选择即被承认。最终计

票时不以名单为单位,而是分别计算每个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由这种多数制选举产生的参议

员人数为211名。

在只有4个议席的瓦兹谷地省及14个参议员议席超过5个的省份中,选举采用比例制

(这种制度也适用于12位代表法国在海外侨民的参议员的选举)。由比例制选举产生的参

议员人数为110名。选举采用名单制,每个政党或政治组织、政治力量都可提出一份与该

省议席数相等的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是封闭的,即如你投了这个名单的票,就意味着你选

举了这个名单上的所有候选人。选举人不能在这个名单中进行选择,更不能在几个名单中挑

选不同的人。选举人(各省选举团成员)只投候选人名单票。议席按最大均数法在获胜名单

中分配。得票数不足投票总数5%的名单,则分不到议席。

三、地方议会的选举

法国的地方议会由大区、省、市镇三级组成。

(一)大区议会的选举

法国的大区议会,是根据1972年7月5日,经内阁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当时的共和

国总统蓬皮杜签署的第72—619号法令建立的。法国全国共有22个大区,每个大区至少

辖3个省。大区议会的议员任期5年,由各占一半的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本大区选

举产生的国民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另一部分是按大区所辖各省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后从省议会、市镇议会和市镇长中选出的。

(二)省议会的选举

法国的省议会由每县按“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各选一人组成,人数在13—70名之

间,大多数省议会有议员25—50名。凡年满21周岁、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国公民均有当选

资格。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投票总数的过半数票,或得票数达到登记选民数的25%,即为

当选。否则,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本县10%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或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入

第二轮竞选;获相对多数票者即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

法国省议会的议员和参议院的议员、国民议院的议员、大区议会的议员及市镇议会的议

员是相互交叉的。例如大西洋卢瓦尔省的本届59名省议会议员中就有2名是参议院的议员

和4名国民议院的议员及3名大区议员,还有31名市镇长(市镇长也是市镇议员)。

(三)市镇议会的选举

法国最基层的权力机构是市镇议会。全国共有36000多个市镇,市镇议员每届任期6

年。凡年满21周岁、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市镇公民和在本市镇缴纳直接税或进行过选民登记

的法国公民,均有选举和当选资格。国民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可在本人当选省的任何一个

市镇参加市镇议员的竞选。所有市镇的议员选举均采用“多数两轮选举制”,但具体情况有别。

在30000人以下的市镇,候选人无论单独竞选(在2500—30000人之间的市镇禁止单独

竞选,但选民有权更换名单上的候选人),还是组成名单,选民均投候选人个人的票,选举

结果以个人得票多少来计算。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票,或得票数达到登记选民数的

25%,即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在30000人以上居民的市镇,

实行“封闭名单两轮多数投票制”,候选人名单提出后,不得改动,选民只投整个名单的票。

每个名单上的候选人数与可授予的席位数相等。在第十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票,或得票数

达到登记选民数的25%的名单当选。否则,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登记选民数12.5%以上

选票的名单,进入第二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如果几个名单得票相等时,候选人平均年

龄最大的名单当选。一般市镇议会议员在11~17名之间,由本市镇选民不分选区直接选举

产生。惟有巴黎、里昂、马赛、图鲁日和尼斯等5个大城市,各分为若干选区,分别选出

109名、61名、63名、49名和49名市镇议员。

四、议会选举中的男女平等问题

2000年6月6日,关于男女获得同等参政机会的法律在议会获得通过,这是法国选

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根据该法律规定,在以后的各级选举中,各政党提出的

候选人名单中男女候选人之间的数目差不得超过1(因为名单的总人数可能是奇数,实际上

该法律要求的是绝对的一半对一半),而且必须是按“一男后一女,一女后一男”的顺序排列,

免得将女性候选人或男性候选人都排在前面,增加其当选机会。受这项法律影响最大的选举

是比例制名单式选举,如欧洲议会议员选举、大区议会议员选举、居民人数在3 500人以

上的市镇议会议员选举。在这三种选举中,今后的结局十分简单:各个候选人名单中的男女

比例是平等的,当选的议员总数中男女比例也必然是平等的。对于采用小选区单记名二轮多

数制的选举(多为更加重要的选举),如国民议院议员的选举、省议会议员的选举,各党派

在每个选区中只能提出一个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男女候选人数目及当选者数目的

平等?这项法律规定,如某一政党要在100个选区中参加竞选(每个选区内当然只能提出

一个候选人),则必须指定50名男性候选人,50名女性候选人。这种规定未必会真正使

女性议员比例上升到50%。虽然要求各党提出50%的女性候选人,但实际中并不能保证她

们全能当选。然而这项法律的执行毕竟使法国的各级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大大提高,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对女性的歧视。而那些重视了培养女议员、拥有大量有一定能力及

声望的女候选人的政党将在未来的选举中大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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