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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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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发(作者:赵范)

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8]-0018号,拆

迁规划红线图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

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

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

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 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

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统一中

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办〔2016〕12号)、《关于

公布2020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的通知》和《关于对〈2020年度匡堰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

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批复》及其他政策文件,结合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

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拆迁规划红线范围:西至横河镇镇界,基本沿现

状公路走向至匡堰镇倡隆村里史家后向南改线,讫于寺马线与横筋线交叉口(具体详

见拆迁红线图)。

拆迁户数约15户,总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

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

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

房屋。

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出具经匡堰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

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

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

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

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

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

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高层现房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

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

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

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

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

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

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

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

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

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

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5、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

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

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

面积。

6、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

2024年5月13日发(作者:赵范)

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8]-0018号,拆

迁规划红线图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

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

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

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 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

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统一中

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办〔2016〕12号)、《关于

公布2020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的通知》和《关于对〈2020年度匡堰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

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批复》及其他政策文件,结合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

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拆迁规划红线范围:西至横河镇镇界,基本沿现

状公路走向至匡堰镇倡隆村里史家后向南改线,讫于寺马线与横筋线交叉口(具体详

见拆迁红线图)。

拆迁户数约15户,总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

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

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

房屋。

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出具经匡堰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

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

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

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

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

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

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高层现房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

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

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

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

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

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

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

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

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

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

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5、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

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

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

面积。

6、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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