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小农”概念辨析

IT圈 admin 28浏览 0评论

2024年5月23日发(作者:翁灵寒)

“小农”概念辨析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是对所要研究的对象穿凿入微地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如

果概念所指空洞无物、界限模糊就会产生歧义,在现实中遭遇各种困境,甚至人为制造灾

难。然而,“历史上确曾出现过这样的概念混乱,理论家和政治家在某一时期都曾普遍地

受到这方面的影响”(P14)。我指的是自19世纪以来产生于西欧小资产阶级经济浪漫主

义的一套学说。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资本主义社会大农业并不比小农业优越,小农

经济仍具有“稳固性”和“生命力”。这是一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消亡论”相对立

的反动学说。尽管它一出笼就遭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严厉批驳,在理论上已经破产,

但自20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学者以研究“农民行为独特的逻辑”为幌子,完全抛开“小农”

概念的原初含义,使用所谓“生存小农”、“道义小农”、“理性小农”、“内卷化小农”、

“家庭式农场”之类的“预先假设概念”,在国际上形成了比较流行的五大基本小农经济

理论体系,包括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最求利润最大化”

理论、黄宗智的“内卷化增长”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风险厌恶”理论、巴纳姆和斯

奎尔的“家庭农场模型”理论等。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热衷于制造所谓“新的小农理论

分析范式”,相继抛出了“市场化小农”、“社会化小农”、“过渡性小农”、“动态开

放型小农”、“效率改进型小农”、“后工业化小农”等一系列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学

说体系,大肆宣扬“小农经济稳固论”的陈词滥调,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

者”(P177)。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小农的主体构成、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小农家庭“最

低生存水准”三个方面,对“小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的阐释。

一、“小农”主体构成和单元合成规模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小农”概念的各种定义和不同解释,一般都是对其主体构成

进行直观描述和概括而缺乏“量的规定性”,致使“许多用作定义的关键性术语,曾被强

加于大相径庭的社会形态,结果不但其特定含义因而丧失,就是社会本身的固有区别也变

得含混不清”。比如,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小农”(Peasant来

自法语Paysan)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工”(P1792)。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居住在乡村并在土地

上工作的人”(P882)。《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Ⅲ)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

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耕作的个体农民”(P1089)。上述这些

“小农”定义看似简单明了,但同时也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正如印度历史学家罗米拉-

塔帕尔指出:“一个词的意义,往往并不就是词典上给出的那些;要了解它,就得对它使

用的文化背景十分熟悉。对于‘小农’这个词便不能笼统地使用了,也不应给它兼容并包

的含义;它在内容上的种种差异必须一一加以区分。用单一的词语来说明多种多样的事物,

是容易把范畴搞混淆的”。美国人类学家福斯特(Robert Foster)用七千余字来解释

“Peasants”(翻译者将其译为“小农”)一词的含义,但也不得不承认“很少有个名词

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样多的困难。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

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

的1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的确,小农是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对他的小块土地是否

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都有地可种。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一个租佃农场

主,一个农作物分成者,甚至一个农奴。只要他可以得到他耕种的土地,或者具有对土地

使用期限的某种保证,他就是一个‘小农’。根据这一定义,小农的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

仅仅为家庭消费而生产的单位。但是,欧洲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种‘理想型’自给自足

的小农吗?”(P884-885)为此,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Eric )在给“小

农”下定义时特别强调指出:“「Peasant」一词仅仅是指谓剩余生产者与控制者之间的一

种不平等的结构性关系;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

的时候,我们才能恰当地说他们是小农”(P11-21)。英国著名的农民学者弗兰克-艾利思

(Frank Ellis)则强调:“「Peasant」这个词是指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

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他们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

(P14)。由此可见,“小农社会”(Peasant Society,台湾学者张恭啟将其译为“乡民社

会”)作为一种“介于原始部落与工业文明之间的过渡性社会形态”(P7),很少有小农家

庭曾经逃脱过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以及城市的市场、教会、封建贵族

势力的控制和影响。

其实,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语境中,他们曾经使用过的“小农”概念,既注重内

涵的通约性和一致性,又注重外延的多样性和包容性。马克思指出:“我们从来不把经济

范畴看作是历来存在的、永恒的观念,而是把它看作是历史的、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

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P616)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两段精辟论述:“小

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

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

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P371);“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

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

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

形式之一”(P909)。据此,我们可以把“小农”历史演变的轨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古

典式小农”→“宗法式小农”→“现代的小农”。关于第一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在

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

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P96),“每

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

成所有者或占有者”(P472),这是一种“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

定分工之上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P395)。关于第二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在资

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

小生产者的大多数”(P672),“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

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P909),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P694),即

“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

产”(P95)。关于第三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

最革命的作用,就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P551),不

过“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

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P903),“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上比在工

业上出现得晚些”(P533),因此“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农阶级,这些小农以种地为副业,

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这就是首先研究英国历史的

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所以会产生的一个原因”(P816-817)。但在他看来,这种小块土地所

有权形式只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

(P909)。总的来说,马克思并没有把“小农”范畴看作是“同一的、同样的、永恒不变的

人类活化石”,而是将其放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对千变万化的小农经

济形态作出了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解释。恩格斯晚年首先分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

前的“小农”特征,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

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

──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P619)。

紧接着,他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小农”类型作了划分,即“有的是封建的农民,

他们还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服劳役。……有的是佃农。地租已增加得如此之高,以致在得到中

等收成时,农民也只能勉强维持本人和自己家庭的生活,而在收成不好时,他们就几乎要

饿死,无力交纳地租,因而完全依附土地所有者。……还有的农民是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进

行经营。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靠抵押借款来维持,因而他们就像佃农依附土地所有者

那样依靠高利贷者。……此外,凡是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农业短工是农村

人数最多的阶级”(P629)。那么,究竟哪一类农民属于真正的“小农”范畴呢?恩格斯指

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

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P486-487)前半部分规定了“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社会经济性质,属于生产关系的

“质的规定性”;后半部分则规定了小农单元合成规模及其计量标准,属于生产力的“量

的规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小农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小农一般”,

所谓一般的东西,就是抓住了事物本质特征的一般抽象,它“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

(P46),“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

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P44)。笔者认为,这是迄今为

止有关“小农”范畴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表述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一个经典定义,具

有极强的历史包容性和理论解释力。同时,恩格斯还区分了“现代的小农”与“传统的小

农”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丧失了自己过去的生产工作的一半。过去他和他的家庭用自

产的原料来生产他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他的其余的需要则由那些除农业外同时兼营手

工业的乡村邻居来满足,后者从他那里得到的报酬大部分是交换的物品或换工。家庭是自

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

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情况。而如果说

马尔克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工副业则是另一个基本条件。于是农

民每况愈下。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一个又一个农民驱向高利贷者;负债现象

越来越普遍,而且每个人的债务越来越沉重,——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

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P487)我们可

以把它称为“小农特殊”,“所谓特殊的东西,它只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

整体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它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

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P38-43)总之,“小农一般”

反映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和一般特征,“小农特殊”反映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和个别特征,二

者共同构成事物的多样性统一。

2024年5月23日发(作者:翁灵寒)

“小农”概念辨析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是对所要研究的对象穿凿入微地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如

果概念所指空洞无物、界限模糊就会产生歧义,在现实中遭遇各种困境,甚至人为制造灾

难。然而,“历史上确曾出现过这样的概念混乱,理论家和政治家在某一时期都曾普遍地

受到这方面的影响”(P14)。我指的是自19世纪以来产生于西欧小资产阶级经济浪漫主

义的一套学说。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资本主义社会大农业并不比小农业优越,小农

经济仍具有“稳固性”和“生命力”。这是一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消亡论”相对立

的反动学说。尽管它一出笼就遭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严厉批驳,在理论上已经破产,

但自20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学者以研究“农民行为独特的逻辑”为幌子,完全抛开“小农”

概念的原初含义,使用所谓“生存小农”、“道义小农”、“理性小农”、“内卷化小农”、

“家庭式农场”之类的“预先假设概念”,在国际上形成了比较流行的五大基本小农经济

理论体系,包括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最求利润最大化”

理论、黄宗智的“内卷化增长”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风险厌恶”理论、巴纳姆和斯

奎尔的“家庭农场模型”理论等。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热衷于制造所谓“新的小农理论

分析范式”,相继抛出了“市场化小农”、“社会化小农”、“过渡性小农”、“动态开

放型小农”、“效率改进型小农”、“后工业化小农”等一系列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学

说体系,大肆宣扬“小农经济稳固论”的陈词滥调,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

者”(P177)。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小农的主体构成、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小农家庭“最

低生存水准”三个方面,对“小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的阐释。

一、“小农”主体构成和单元合成规模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小农”概念的各种定义和不同解释,一般都是对其主体构成

进行直观描述和概括而缺乏“量的规定性”,致使“许多用作定义的关键性术语,曾被强

加于大相径庭的社会形态,结果不但其特定含义因而丧失,就是社会本身的固有区别也变

得含混不清”。比如,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小农”(Peasant来

自法语Paysan)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工”(P1792)。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居住在乡村并在土地

上工作的人”(P882)。《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Ⅲ)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

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耕作的个体农民”(P1089)。上述这些

“小农”定义看似简单明了,但同时也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正如印度历史学家罗米拉-

塔帕尔指出:“一个词的意义,往往并不就是词典上给出的那些;要了解它,就得对它使

用的文化背景十分熟悉。对于‘小农’这个词便不能笼统地使用了,也不应给它兼容并包

的含义;它在内容上的种种差异必须一一加以区分。用单一的词语来说明多种多样的事物,

是容易把范畴搞混淆的”。美国人类学家福斯特(Robert Foster)用七千余字来解释

“Peasants”(翻译者将其译为“小农”)一词的含义,但也不得不承认“很少有个名词

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样多的困难。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

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

的1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的确,小农是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对他的小块土地是否

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都有地可种。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一个租佃农场

主,一个农作物分成者,甚至一个农奴。只要他可以得到他耕种的土地,或者具有对土地

使用期限的某种保证,他就是一个‘小农’。根据这一定义,小农的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

仅仅为家庭消费而生产的单位。但是,欧洲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种‘理想型’自给自足

的小农吗?”(P884-885)为此,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Eric )在给“小

农”下定义时特别强调指出:“「Peasant」一词仅仅是指谓剩余生产者与控制者之间的一

种不平等的结构性关系;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

的时候,我们才能恰当地说他们是小农”(P11-21)。英国著名的农民学者弗兰克-艾利思

(Frank Ellis)则强调:“「Peasant」这个词是指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

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他们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

(P14)。由此可见,“小农社会”(Peasant Society,台湾学者张恭啟将其译为“乡民社

会”)作为一种“介于原始部落与工业文明之间的过渡性社会形态”(P7),很少有小农家

庭曾经逃脱过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以及城市的市场、教会、封建贵族

势力的控制和影响。

其实,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语境中,他们曾经使用过的“小农”概念,既注重内

涵的通约性和一致性,又注重外延的多样性和包容性。马克思指出:“我们从来不把经济

范畴看作是历来存在的、永恒的观念,而是把它看作是历史的、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

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P616)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两段精辟论述:“小

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

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

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P371);“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

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

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

形式之一”(P909)。据此,我们可以把“小农”历史演变的轨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古

典式小农”→“宗法式小农”→“现代的小农”。关于第一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在

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

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P96),“每

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

成所有者或占有者”(P472),这是一种“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

定分工之上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P395)。关于第二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在资

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

小生产者的大多数”(P672),“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

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P909),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P694),即

“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

产”(P95)。关于第三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

最革命的作用,就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P551),不

过“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

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P903),“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上比在工

业上出现得晚些”(P533),因此“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农阶级,这些小农以种地为副业,

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这就是首先研究英国历史的

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所以会产生的一个原因”(P816-817)。但在他看来,这种小块土地所

有权形式只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

(P909)。总的来说,马克思并没有把“小农”范畴看作是“同一的、同样的、永恒不变的

人类活化石”,而是将其放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对千变万化的小农经

济形态作出了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解释。恩格斯晚年首先分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

前的“小农”特征,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

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

──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P619)。

紧接着,他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小农”类型作了划分,即“有的是封建的农民,

他们还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服劳役。……有的是佃农。地租已增加得如此之高,以致在得到中

等收成时,农民也只能勉强维持本人和自己家庭的生活,而在收成不好时,他们就几乎要

饿死,无力交纳地租,因而完全依附土地所有者。……还有的农民是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进

行经营。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靠抵押借款来维持,因而他们就像佃农依附土地所有者

那样依靠高利贷者。……此外,凡是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农业短工是农村

人数最多的阶级”(P629)。那么,究竟哪一类农民属于真正的“小农”范畴呢?恩格斯指

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

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P486-487)前半部分规定了“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社会经济性质,属于生产关系的

“质的规定性”;后半部分则规定了小农单元合成规模及其计量标准,属于生产力的“量

的规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小农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小农一般”,

所谓一般的东西,就是抓住了事物本质特征的一般抽象,它“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

(P46),“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

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P44)。笔者认为,这是迄今为

止有关“小农”范畴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表述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一个经典定义,具

有极强的历史包容性和理论解释力。同时,恩格斯还区分了“现代的小农”与“传统的小

农”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丧失了自己过去的生产工作的一半。过去他和他的家庭用自

产的原料来生产他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他的其余的需要则由那些除农业外同时兼营手

工业的乡村邻居来满足,后者从他那里得到的报酬大部分是交换的物品或换工。家庭是自

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

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情况。而如果说

马尔克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工副业则是另一个基本条件。于是农

民每况愈下。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一个又一个农民驱向高利贷者;负债现象

越来越普遍,而且每个人的债务越来越沉重,——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

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P487)我们可

以把它称为“小农特殊”,“所谓特殊的东西,它只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

整体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它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

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P38-43)总之,“小农一般”

反映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和一般特征,“小农特殊”反映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和个别特征,二

者共同构成事物的多样性统一。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