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曲梦蕊)
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频次区分表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频次区分表频次区分( KHz)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405-415
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415-495
水上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77
在中国, 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区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纳全部确实可行的举措,保证在 435-495KHz 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讯的海岸电台产生扰乱,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次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世界范围通讯的频次。
S5.82
在水上挪动业务中,从完好履行 GMDSS的日期开始, 490KHz频次专用于由海岸电台经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随和象告警及紧迫信息,使用490KHz频次的条件在 S31和 S52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415-495kHz 频带时,保证不对 490kHz 频次产生有害扰乱。
505-526.5
水上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
陆地挪动 ]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
挪动 ]
535-1 606.5
广播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2 850-3 025
航空挪动 (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15 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加经过协调的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水上挪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次 3025kHz 和 5680kHz
3 025-3 155
航空挪动 (OR)
3 400-3 500
航空挪动
3 900-3 950
航空挪动
广播 CHN4 2-64.5MHz 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余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4 063-4 438
水上挪动
[
固定 ]
[
陆地挪动 ]
[
航空挪动 ]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起码 600 公里的功率遇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挪动业务不产生扰乱的条件下,能够使用 4063-4123KHz、 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挪动业务产生有害扰乱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讯的固定业务
电台,其均匀功率不超出 50W者,可例外处使用 4063-4123KHz和 4130-4438KHz频带中的频次。
CHN5
4292-4305KHz 、6443-6457KHz、 8803-8813KHz、 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
19760KHz、22510-22520
KHz 、 25080-25090 KHz 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挪动业务。
20015 KHz 为
国内保护频点。
4 650-4 700
航空挪动 (R)
4 700-4 750
航空挪动 (OR)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挪动( OR)
陆地挪动
5 480-5 680
航空挪动 (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15 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加经过协调的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水上挪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次 3025kHz 和 5680kHz。
5 680-5 730
航空挪动 (O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15 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加经过协调的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水上挪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次 3025kHz 和 5680kHz。
6 525-6 685
航空挪动 (R)
6 685-6 765
航空挪动 (OR)
8 815-8 965
航空挪动 (R)
8 965-9 040
航空挪动 (OR)
10 005-10 100
航空挪动 (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11 175-11 275
航空挪动 (OR)
11 275-11 400
航空挪动 (R)
13200-13260
航空挪动 (OR)
13 260-13 360
航空挪动 (R)
15 010-15 100
航空挪动 (OR)
17 900-17 970
航空挪动 (R)
17 970-18 030
航空挪动 (OR)
21 924-22 000
航空挪动( R)
23 200-23 350
固定
航空挪动 (OR)S.156A 固定业务使用 23200-23350kHz 频带限于供给与航空器飞翔安全有关的业务。
频次区分( MHz) 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中国 74.6-74.8MHz 和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80 75 MHz
频次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遏止在凑近该频次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邻近指配频次给其余业务的电台。由于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地点,可能对指点信标产生有害扰乱或施以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良机载接收机的特征,并在 74.8MHz和 75.2MHz这两个频次的上、下限邻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 中国 74.6-74.8MHz 和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17.975-137
航空挪动 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98 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航空挪动( R)
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199
121.45-121.55MHz 和 242.95-243.05MH 频带也区分给卫星挪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和 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S5.200
在 117.975-136MHz 频带, 121.5MHz频次为航空应急频次,如属需要,
123.1MHz频次亦可作为 121.5MHz频次的协助航空频次。水上挪动业务挪动电台为
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次与航空挪动业务电台通讯。
S5.203
136-137MHz 频带中现有运转中的气象卫星能够依据第 S4.4 款对于航空挪动业务规定的条件持续使用到 2002 年 1 月 1 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同意新的频次指配。
223-225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5-230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域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230-235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域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235-267
航空挪动
无线电定位 ]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99
121.45-121.55MHz 和 242.95-243.05MHz 频带也区分给卫星挪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和 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S5.256
此频带内的 243MHz频次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
(见附录 S13)。
267-272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
[
空间操作 ] (空对地)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273-279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281-312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312-315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
[
卫星挪动 ] (地对空)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业务产生有害扰乱。315-322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322-328.6
航空挪动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 ]S5.149
在以下频带内,给其余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
(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10.6-10.68GHz,
,
150.05.-153MHz, 14.47-14.5GHz,
(
第一区 ),
,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31.2-31.3GHz,
1330-1400MHz, 31.5-31.8GHz,
1610.6-1613.8M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1660-1670MHz, 36.43-36.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督促主管部门采纳一确实质可行的举措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扰乱。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扰乱源。(见第
S4.5
和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CHN12 322-32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 , 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322-328.6
航空挪动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 ]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328.6-335.4MHz 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420-425
固定
挪动(航空挪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
无线电定位 ]
425-4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30-44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
业余 ]
440-4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50-455
固定
挪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国 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区分给业余业务(见第 S5.32 款)
455-456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国 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区分给业余业务(见第 S5.32 款)
456-459
固定
挪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国 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区分给业余业务(见第 S5.32 款)
806-960
固定
挪动
[
无线电定位 ]CHN16
905-925 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 925-930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328
960-1215MHz 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存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的使用和发展。
S5.328A
附带区分: 1164-12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全部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空间站发射到地球表面上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全部抵达角任一 1MHz带宽内不得超出 -115dB
(w/m)2
。在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中使用的电台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不得要求保护。
援用第 605 号决策( WRC2000)。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 9000-9200MHz
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有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
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次发射。
S5.337A
在 1300-1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可以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
S5.149在以下频带内,给其余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
,
,
,
,
150.05.-153MHz, 14.47-14.5GHz,
第一区 ),
22.01-22.21GHz,
(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
1330-1400MHz, 31.5-31.8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1610.6-1613.8MHz, (
1660-1670MHz, 36.43-36.5GHz,
,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督促主管部门采纳一确实质可行的举措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扰乱。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扰乱源。(见第
S4.5
和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CHN12 322-32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06.1-410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08-614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
海、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610.6-1613.8MHz 、1718.8-1722.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
西临潼、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655-269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3260-3267MHz、 3332-3339MHz、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650-6675.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0.6-10.68GHz 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2.01-22.21GHz 、
22.21-22.5GHz 、22.81-22.86GHz 、 23.07-23.12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
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2.5-
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84-94GHz、94.1-115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92-49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 535-1 544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挪动(空对地) S5.357
在航空挪动( 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长或增补时,在1545-1555MHz频带内也允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
间的发送。
S5.357A
1545-1555MHz 和 1646.5-1656.5MHz 频带内的卫星挪动业务履行第
S9.11 款
的程序,应优先安排卫星航空挪动
(R) 业务中传输第 S44 条中 1 至 6 优先级信息的
通讯频谱需求。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中传输第 S44 条款中 1 至 6 优先级信息的
通讯应比同一网络中工作的其余卫星挪动通讯拥有优先接入和立刻使用的权利,必
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挪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中传输 S44 条款 1
至 6 优先级的信息的通讯产生有害扰乱,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余卫星挪动
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讯的优先权。(援用第
222 号决策( WRC-2000)。
1 535-1 544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挪动(空对地)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 空对地 ) (空对空) S5.329A
在 1215-1300MHz和 1559— 1610MHz频带中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可以供给安全业务应用,不可以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操作的其余业务或系统提出任何附带的限制。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0-1 610.6
卫星挪动(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S5.364
卫星挪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 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
行约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挪动地球站,在依据第
S5.366 款(应用第
S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15dB(W/4
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挪动地球站的均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3dB(W/4
kHz) 。卫星挪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依据第 S5.366 款操作的电台和依据第 S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挪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部确实可行的努力保证依据第 S5.366 款规定操作的电台获得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
频带保存给全世界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和任
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类卫星使用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
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8
对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挪动业务,第
S4.10
款的规定不适
用于 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8
1535-1544MHz、 1545-1645.5MHz、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646.5-1660
MHz 、 1850-1880MHz、 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0.6-1 613.8
卫星挪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 S5.149 在以下频带内,给其余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
(
150.05.-153MHz, 14.47-14.5GHz,
第一区 ),22.01-22.21GHz,
(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31.2-31.3GHz,
1610.6-1613.8M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1660-1670MHz, 36.43-36.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督促主管部门采纳一确实质可行的举措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扰乱。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扰乱源。(见第
S4.5
和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S5.364
卫星挪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 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
行约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挪动地球站,在依据第
S5.366 款(应用第
S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15dB(W/4
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挪动地球站的均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3dB(W/4
kHz) 。卫星挪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依据第 S5.366 款操作的电台和依据第 S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挪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部确实可行的努力保证依据第 S5.366 款规定操作的电台获得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 频带保存给全世界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类卫星使用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1 610.6-1 613.8
卫星挪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
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8
对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挪动业务,第
S4.10
款的规定不适
用于 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2
322-32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
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06.1-410MHz 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08-614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
其产生扰乱; 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
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610.6-
1613.8MHz、 1718.8-1722.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西临潼、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655-2690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
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3260-3267MHz、3332-3339MHz、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650-6675.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0.6-10.68GHz 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2.01-22.21GHz 、
22.21-22.5GHz 、22.81-22.86GHz 、 23.07-23.12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
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2.5-
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84-94GHz、94.1-115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 610.6-1 613.8
卫星挪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 492-49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
扰乱。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3.8-1 626.5
卫星挪动(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
卫星挪动 ] (空对地) S5.364
卫星挪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 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
行约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挪动地球站,在依据第
S5.366 款(应用第
S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15dB(W/4
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挪动地球站的均匀等效全向辐射
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3dB(W/4
kHz)
。卫星挪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依据第
S5.366 款操
作的电台和依据第 S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
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部确实可行的努力保证依据第
S5.366 款规定操作
的电台获得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 频带保存给全世界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类卫星使用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8
对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挪动业务,第
S4.10
款的规定不适
用于 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 9000-9200MHz
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有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
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次发射。
S5.423 在 2700-2900Mhz频带中,允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相同条件运转。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4200-4400MHz频带,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可是可允许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以次要使用条件在这一频带内工作(无线电高度表不对其供给保
护)。
S5.440
可同意卫星标准频次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 4202MHz频次,地对空传输使用 6427MHz频次。这类传输应限制在这些频次的± 2MHz范围内,并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5 00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444
5030-5150MHz 频带将用于国际标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精准进场和着陆用。在本频带中,这类系统的需求优先于其余用途,为了使用本频带,应援用第
S5.444A 款和第 114 号决策( WRC-95).
S5.444A
附带区分: 5091-5150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
务。这个区分限于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挪动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在 5091-5150MHz频带内,以下条件也是合用的: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从前,卫星挪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 5091-5150MHz频带应恪守第 114 号决策( WRC-95);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从前, 5000-5091MHz频带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国际标准系统的需求不可以知足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应优先于这一频带的其余应用:
-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此后,对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卫星挪动系统的馈
线链路电台将不进行新的指配: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此后,卫星固定业务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比应成为次要业务。
S5.444B附带区分: 5000-50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无线
电导航(地对空)业务。见第
603 号决策 (WRC-2000).
S5.444C
附带区分: 5010-50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
(空对地)(空对空)业务。为了不对工作在 5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产生有害扰乱, 5030-515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中的全部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一 150kHz 的频带内不可以超出 -
124.5dB(W/M2)。为了不对工作于 4990-50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扰乱,工作在 5010-5030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
5 00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的全部空间站在任何射电天文察看点超出 2%的时间里,在任一
10MHz带宽内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不可以超出规定值 -171dB(W/M2)。使用该频次,应援用第 604 号决策( WRC-2000)。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5350-546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S5.44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5350-5470MHz频带,限于机载雷达和有关的机载信标。
S5.448B 5350-5460MHz 频带中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操作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8750-8825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次为 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协助设备。
8825-8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 S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次为 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协助设备。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2700-2900
MHz 以及 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有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
答器只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次发射。
频次区分( GHz) 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S5.49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25-13.4GHz 频带,限于多普勒导航协助设备。
S5.498A
在 13.25-13.4GHz 频带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511D
无线通讯局在 1997 年 11 月 21 日从前已经收到完好的提早宣布资料的卫星
固定业务系统能够在 15.4-15.43GHz 和 15.63-15.7GHz 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
和在 15.63-15.65GHz 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在 15.4-15.43GHz 和 15.65-
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
度对随意抵达角均不得超出 -146dB(W/M2/MHz)的限值。在 15.63-15.65GHz 频带,
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随意抵达角超出 -
146dB(W/M2/MHz)时,应该依据第 S9.11A 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在
GHz 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产生有害扰乱(援用第 S4.10 款)。
卫星固定(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511C
ITU-RS.1340 建议书限制其有
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操作的电台应该依据
S4.10 款)免受馈
效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保护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授用第
线链路地球站有害扰乱所需的最小协调距离以及馈线链路地球站对当地水平面传递
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切合 ITU-R
S.1340建议书。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511D
无线通讯局在
1997 年 11 月 21 日从前已经收到完好的提早宣布资料的卫星
固定业务系统能够在
15.4-15.43GHz 和 15.63-15.7GHz 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
和在
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在
15.4-15.43GHz 和 15.65-
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
度对随意抵达角均不得超出 -146dB(W/M2/MHz)的限值。在 15.63-15.65GHz 频带,
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随意抵达角超出 -
146dB(W/M2/MHz)时,应该依据第 S9.11A 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在
GHz 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产生有害扰乱(援用第 S4.10 款)。
说明:
1、本频次区分表中,一个频带被区分给多种业务。不加任何字符的,表示主要业务。加“ [ ] ”字符的(比如: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表示次要业务。
次要业务台站不得对业经指配或未来可能指配频次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扰乱;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未来可能指配频次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扰乱提出保护要求。可是,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未来可能指配频次的同一业务或其余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扰乱。
2、本频次区分表每项区分所列的业务种类,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序次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异。
3、在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一栏中,以 S 开头编号的,为国际电信结盟《无线电规则》频次区分表中脚注的编号;以 CHN开头编号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次区分表》中脚注的编号,
4、本频次区分表中,凡是注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扰乱的条件下,能够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5、本频次区分表中,凡是注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能够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扰乱。
6、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表记的业务使用频次拥有相同地位,除还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扰乱时,一般本着“后用让先用、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无规划的
让有规划、带外让带内”的原则办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次遭到到次要业务频次的有害扰乱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踊跃采纳有效举措,赶快除去扰乱。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曲梦蕊)
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频次区分表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频次区分表频次区分( KHz)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405-415
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415-495
水上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77
在中国, 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区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纳全部确实可行的举措,保证在 435-495KHz 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讯的海岸电台产生扰乱,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次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世界范围通讯的频次。
S5.82
在水上挪动业务中,从完好履行 GMDSS的日期开始, 490KHz频次专用于由海岸电台经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随和象告警及紧迫信息,使用490KHz频次的条件在 S31和 S52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415-495kHz 频带时,保证不对 490kHz 频次产生有害扰乱。
505-526.5
水上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挪动 ]
[
陆地挪动 ]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
挪动 ]
535-1 606.5
广播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2 850-3 025
航空挪动 (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15 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加经过协调的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水上挪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次 3025kHz 和 5680kHz
3 025-3 155
航空挪动 (OR)
3 400-3 500
航空挪动
3 900-3 950
航空挪动
广播 CHN4 2-64.5MHz 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余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4 063-4 438
水上挪动
[
固定 ]
[
陆地挪动 ]
[
航空挪动 ]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起码 600 公里的功率遇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挪动业务不产生扰乱的条件下,能够使用 4063-4123KHz、 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挪动业务产生有害扰乱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讯的固定业务
电台,其均匀功率不超出 50W者,可例外处使用 4063-4123KHz和 4130-4438KHz频带中的频次。
CHN5
4292-4305KHz 、6443-6457KHz、 8803-8813KHz、 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
19760KHz、22510-22520
KHz 、 25080-25090 KHz 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挪动业务。
20015 KHz 为
国内保护频点。
4 650-4 700
航空挪动 (R)
4 700-4 750
航空挪动 (OR)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挪动( OR)
陆地挪动
5 480-5 680
航空挪动 (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15 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加经过协调的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水上挪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次 3025kHz 和 5680kHz。
5 680-5 730
航空挪动 (O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15 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加经过协调的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水上挪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次 3025kHz 和 5680kHz。
6 525-6 685
航空挪动 (R)
6 685-6 765
航空挪动 (OR)
8 815-8 965
航空挪动 (R)
8 965-9 040
航空挪动 (OR)
10 005-10 100
航空挪动 (R)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11 175-11 275
航空挪动 (OR)
11 275-11 400
航空挪动 (R)
13200-13260
航空挪动 (OR)
13 260-13 360
航空挪动 (R)
15 010-15 100
航空挪动 (OR)
17 900-17 970
航空挪动 (R)
17 970-18 030
航空挪动 (OR)
21 924-22 000
航空挪动( R)
23 200-23 350
固定
航空挪动 (OR)S.156A 固定业务使用 23200-23350kHz 频带限于供给与航空器飞翔安全有关的业务。
频次区分( MHz) 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中国 74.6-74.8MHz 和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80 75 MHz
频次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遏止在凑近该频次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邻近指配频次给其余业务的电台。由于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地点,可能对指点信标产生有害扰乱或施以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良机载接收机的特征,并在 74.8MHz和 75.2MHz这两个频次的上、下限邻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 中国 74.6-74.8MHz 和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17.975-137
航空挪动 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98 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航空挪动( R)
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199
121.45-121.55MHz 和 242.95-243.05MH 频带也区分给卫星挪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和 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S5.200
在 117.975-136MHz 频带, 121.5MHz频次为航空应急频次,如属需要,
123.1MHz频次亦可作为 121.5MHz频次的协助航空频次。水上挪动业务挪动电台为
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依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次与航空挪动业务电台通讯。
S5.203
136-137MHz 频带中现有运转中的气象卫星能够依据第 S4.4 款对于航空挪动业务规定的条件持续使用到 2002 年 1 月 1 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同意新的频次指配。
223-225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5-230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域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230-235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域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235-267
航空挪动
无线电定位 ]S5.111
依据已经奏效的地面无线电通讯业务的程序,
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次以及 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频次,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翔器的搜寻和营救工作。 . 这些频次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相同合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这三个频次,但其发射一定限制在各频次± 3KHz频带内。
S5.199
121.45-121.55MHz 和 242.95-243.05MHz 频带也区分给卫星挪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和 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S5.256
此频带内的 243MHz频次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
(见附录 S13)。
267-272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
[
空间操作 ] (空对地)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273-279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281-312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312-315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
[
卫星挪动 ] (地对空)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业务产生有害扰乱。315-322
航空挪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挪动业务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后,能够使用 235-322MHz和频带,条件是不得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正在运转或规划中将要运转的其余
业务产生有害扰乱。
322-328.6
航空挪动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 ]S5.149
在以下频带内,给其余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
(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10.6-10.68GHz,
,
150.05.-153MHz, 14.47-14.5GHz,
(
第一区 ),
,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31.2-31.3GHz,
1330-1400MHz, 31.5-31.8GHz,
1610.6-1613.8M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1660-1670MHz, 36.43-36.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督促主管部门采纳一确实质可行的举措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扰乱。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扰乱源。(见第
S4.5
和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CHN12 322-32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 , 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322-328.6
航空挪动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 ]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328.6-335.4MHz 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420-425
固定
挪动(航空挪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
无线电定位 ]
425-4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30-44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
业余 ]
440-4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50-455
固定
挪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国 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区分给业余业务(见第 S5.32 款)
455-456
固定
挪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国 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区分给业余业务(见第 S5.32 款)
456-459
固定
挪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国 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区分给业余业务(见第 S5.32 款)
806-960
固定
挪动
[
无线电定位 ]CHN16
905-925 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 925-930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328
960-1215MHz 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存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的使用和发展。
S5.328A
附带区分: 1164-12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全部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空间站发射到地球表面上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全部抵达角任一 1MHz带宽内不得超出 -115dB
(w/m)2
。在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中使用的电台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不得要求保护。
援用第 605 号决策( WRC2000)。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 9000-9200MHz
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有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
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次发射。
S5.337A
在 1300-1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可以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
S5.149在以下频带内,给其余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
,
,
,
,
150.05.-153MHz, 14.47-14.5GHz,
第一区 ),
22.01-22.21GHz,
(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
1330-1400MHz, 31.5-31.8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1610.6-1613.8MHz, (
1660-1670MHz, 36.43-36.5GHz,
,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督促主管部门采纳一确实质可行的举措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扰乱。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扰乱源。(见第
S4.5
和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CHN12 322-32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06.1-410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08-614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
海、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610.6-1613.8MHz 、1718.8-1722.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
西临潼、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655-269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3260-3267MHz、 3332-3339MHz、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650-6675.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0.6-10.68GHz 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2.01-22.21GHz 、
22.21-22.5GHz 、22.81-22.86GHz 、 23.07-23.12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
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2.5-
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84-94GHz、94.1-115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92-49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 535-1 544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挪动(空对地) S5.357
在航空挪动( 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长或增补时,在1545-1555MHz频带内也允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
间的发送。
S5.357A
1545-1555MHz 和 1646.5-1656.5MHz 频带内的卫星挪动业务履行第
S9.11 款
的程序,应优先安排卫星航空挪动
(R) 业务中传输第 S44 条中 1 至 6 优先级信息的
通讯频谱需求。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中传输第 S44 条款中 1 至 6 优先级信息的
通讯应比同一网络中工作的其余卫星挪动通讯拥有优先接入和立刻使用的权利,必
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挪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中传输 S44 条款 1
至 6 优先级的信息的通讯产生有害扰乱,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余卫星挪动
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讯的优先权。(援用第
222 号决策( WRC-2000)。
1 535-1 544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挪动(空对地)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 空对地 ) (空对空) S5.329A
在 1215-1300MHz和 1559— 1610MHz频带中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可以供给安全业务应用,不可以对依据频次区分表操作的其余业务或系统提出任何附带的限制。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0-1 610.6
卫星挪动(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S5.364
卫星挪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 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
行约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挪动地球站,在依据第
S5.366 款(应用第
S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15dB(W/4
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挪动地球站的均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3dB(W/4
kHz) 。卫星挪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依据第 S5.366 款操作的电台和依据第 S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挪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部确实可行的努力保证依据第 S5.366 款规定操作的电台获得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
频带保存给全世界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和任
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类卫星使用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
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8
对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挪动业务,第
S4.10
款的规定不适
用于 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8
1535-1544MHz、 1545-1645.5MHz、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646.5-1660
MHz 、 1850-1880MHz、 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0.6-1 613.8
卫星挪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 S5.149 在以下频带内,给其余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
,
(
150.05.-153MHz, 14.47-14.5GHz,
第一区 ),22.01-22.21GHz,
(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 ,31.2-31.3GHz,
1610.6-1613.8M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1660-1670MHz, 36.43-36.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督促主管部门采纳一确实质可行的举措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扰乱。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扰乱源。(见第
S4.5
和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S5.364
卫星挪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 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
行约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挪动地球站,在依据第
S5.366 款(应用第
S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15dB(W/4
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挪动地球站的均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3dB(W/4
kHz) 。卫星挪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依据第 S5.366 款操作的电台和依据第 S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挪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部确实可行的努力保证依据第 S5.366 款规定操作的电台获得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 频带保存给全世界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类卫星使用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1 610.6-1 613.8
卫星挪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
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8
对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挪动业务,第
S4.10
款的规定不适
用于 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2
322-32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
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06.1-410MHz 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08-614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
其产生扰乱; 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
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610.6-
1613.8MHz、 1718.8-1722.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西临潼、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655-2690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
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3260-3267MHz、3332-3339MHz、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6650-6675.2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专门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0.6-10.68GHz 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22.01-22.21GHz 、
22.21-22.5GHz 、22.81-22.86GHz 、 23.07-23.12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
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42.5-
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84-94GHz、94.1-115G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地域,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扰乱。
1 610.6-1 613.8
卫星挪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 492-49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其余业务不得对其产生
扰乱。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3.8-1 626.5
卫星挪动(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
卫星挪动 ] (空对地) S5.364
卫星挪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 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
行约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挪动地球站,在依据第
S5.366 款(应用第
S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15dB(W/4
kHz)
。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挪动地球站的均匀等效全向辐射
功率密度不得超出 -3dB(W/4
kHz)
。卫星挪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依据第
S5.366 款操
作的电台和依据第 S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
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部确实可行的努力保证依据第
S5.366 款规定操作
的电台获得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 频带保存给全世界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协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类卫星使用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368
对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挪动业务,第
S4.10
款的规定不适
用于 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 1535-1544MHz、1545-1645.5MHz、 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 3400-3800MHz、 5925-6425MHz、7500-
8150MHz、14-15.35GHz 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 9000-9200MHz
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有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
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次发射。
S5.423 在 2700-2900Mhz频带中,允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相同条件运转。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4200-4400MHz频带,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可是可允许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以次要使用条件在这一频带内工作(无线电高度表不对其供给保
护)。
S5.440
可同意卫星标准频次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 4202MHz频次,地对空传输使用 6427MHz频次。这类传输应限制在这些频次的± 2MHz范围内,并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5 00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367
附带区分: 1610-1626.5MHz和 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航空挪动( R)业务,但须依据第 S9.21 款完成协议。
S5.444
5030-5150MHz 频带将用于国际标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精准进场和着陆用。在本频带中,这类系统的需求优先于其余用途,为了使用本频带,应援用第
S5.444A 款和第 114 号决策( WRC-95).
S5.444A
附带区分: 5091-5150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
务。这个区分限于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挪动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依据第 S9.11A 款进行协调。在 5091-5150MHz频带内,以下条件也是合用的: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从前,卫星挪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 5091-5150MHz频带应恪守第 114 号决策( WRC-95);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从前, 5000-5091MHz频带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国际标准系统的需求不可以知足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应优先于这一频带的其余应用:
-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此后,对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卫星挪动系统的馈
线链路电台将不进行新的指配: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此后,卫星固定业务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比应成为次要业务。
S5.444B附带区分: 5000-50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无线
电导航(地对空)业务。见第
603 号决策 (WRC-2000).
S5.444C
附带区分: 5010-50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区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
(空对地)(空对空)业务。为了不对工作在 5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产生有害扰乱, 5030-515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中的全部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一 150kHz 的频带内不可以超出 -
124.5dB(W/M2)。为了不对工作于 4990-50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扰乱,工作在 5010-5030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
5 00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的全部空间站在任何射电天文察看点超出 2%的时间里,在任一
10MHz带宽内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不可以超出规定值 -171dB(W/M2)。使用该频次,应援用第 604 号决策( WRC-2000)。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5350-546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S5.44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5350-5470MHz频带,限于机载雷达和有关的机载信标。
S5.448B 5350-5460MHz 频带中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操作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8750-8825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次为 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协助设备。
8825-8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 S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次为 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协助设备。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2700-2900
MHz 以及 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有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
答器只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次发射。
频次区分( GHz) 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S5.49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25-13.4GHz 频带,限于多普勒导航协助设备。
S5.498A
在 13.25-13.4GHz 频带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扰乱,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511D
无线通讯局在 1997 年 11 月 21 日从前已经收到完好的提早宣布资料的卫星
固定业务系统能够在 15.4-15.43GHz 和 15.63-15.7GHz 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
和在 15.63-15.65GHz 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在 15.4-15.43GHz 和 15.65-
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
度对随意抵达角均不得超出 -146dB(W/M2/MHz)的限值。在 15.63-15.65GHz 频带,
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随意抵达角超出 -
146dB(W/M2/MHz)时,应该依据第 S9.11A 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在
GHz 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产生有害扰乱(援用第 S4.10 款)。
卫星固定(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511C
ITU-RS.1340 建议书限制其有
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操作的电台应该依据
S4.10 款)免受馈
效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保护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授用第
线链路地球站有害扰乱所需的最小协调距离以及馈线链路地球站对当地水平面传递
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切合 ITU-R
S.1340建议书。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511D
无线通讯局在
1997 年 11 月 21 日从前已经收到完好的提早宣布资料的卫星
固定业务系统能够在
15.4-15.43GHz 和 15.63-15.7GHz 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
和在
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在
15.4-15.43GHz 和 15.65-
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
度对随意抵达角均不得超出 -146dB(W/M2/MHz)的限值。在 15.63-15.65GHz 频带,
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随意抵达角超出 -
146dB(W/M2/MHz)时,应该依据第 S9.11A 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在
GHz 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产生有害扰乱(援用第 S4.10 款)。
说明:
1、本频次区分表中,一个频带被区分给多种业务。不加任何字符的,表示主要业务。加“ [ ] ”字符的(比如: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表示次要业务。
次要业务台站不得对业经指配或未来可能指配频次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扰乱;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未来可能指配频次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扰乱提出保护要求。可是,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未来可能指配频次的同一业务或其余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扰乱。
2、本频次区分表每项区分所列的业务种类,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序次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异。
3、在无线电频次区分脚注一栏中,以 S 开头编号的,为国际电信结盟《无线电规则》频次区分表中脚注的编号;以 CHN开头编号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次区分表》中脚注的编号,
4、本频次区分表中,凡是注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扰乱的条件下,能够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扰乱。
5、本频次区分表中,凡是注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能够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扰乱。
6、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表记的业务使用频次拥有相同地位,除还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扰乱时,一般本着“后用让先用、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无规划的
让有规划、带外让带内”的原则办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次遭到到次要业务频次的有害扰乱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踊跃采纳有效举措,赶快除去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