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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台湾地区反垄断的法律体系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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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占华辉)

垄 

第八讲 /\讶 ● 

台 

地区反垄断的法律体系和执法 

弯 

口 价监局反价格垄断处 法制工作处 

台湾地区反垄断法律 

广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多层次 

传销及其他欺诈显失公平等6类 

行为。 

为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和1亿元以下罚金 

体系 

《公平交易法》是台湾地区规 

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常 

被称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 

法”。该法自1980年开始起草,历 

经11年.1991年2月通过,1992年2 

月4日开始施行。之后,1999年、 

2o0O年、2002、2010年曾四次进行 

修改。《公平交易法》共7章57条, 

对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不公 

平竞争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平会”)的机构设 

置、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作了规 

定。《公平交易法》明确规定垄断 

行为包括独占、结合、联合三种类 

型。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限制转 

售价格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仿冒 

他人商品或服务标志、虚伪不实 

《公平交易法》设定了较重的法律 

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其中,民事责 

任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 

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最高可以 

向违法者要求相当于损失三倍的 

赔偿。在行政责任方面,“公平会”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经营者停 

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处5万元 

(台币,下同1以上25o0万元以下罚 

此外.20o8年5月,台湾“行政 

院”通过《稳定物价之取缔囤积方 

案》,公布了“法务部”提出的三条 

“囤积居奇”认定标准:一是非经 

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 

大量购存:二是本业商人购入后 

不应市销售:三是虽应市销售但 

抬价显然超过合理利润。在实际 

案件调查中,一般是核查企业价 

格调整与成本变动之间是否存在 

合理联系,或者是对比企业当期 

进销量与往年同期数据。 

款。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次 

连续加罚l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二、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 

机构设置 

“公平会”是台湾地区的反垄 

下的罚款,直至其改正为止。在刑 

事责任方面,对于独占、联合、仿 

冒等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对违法 

者最高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独占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卜__+ 结合行为(经营者集中) 

联合行为(垄断协议) 

反 

竞 

争 

的 

维持转售价格行为 

断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限制 

竞争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实施 

监管。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使相关案件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要 

求。公平会采取合议制。委员会是 

“公平会”最高的决策机关,由9名 

委员组成,均为专任,任期3年,任 

满可以连任。其中1人为主任委 

员,1人为副主任委员。9位委员均 

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委员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活 

动影响。 

行 

为 

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务标志行为 

不公平竞争行为 

虚伪不实广告行为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行为 

“公平会”下设业务机构和办 

事机构两类l0个处室。其中业务 

机构5个.第一处负责农业和服务 

业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第二处负 

不当多层次传销行为 

其他欺诈和显失公平行为 

图一:《公平交易法》的反竞争行为种类 

责工业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第三 

处负责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 

管;法务处负责立法、法律咨询等 

事务;企划处负责国际交流合作、 

宣传、资料收集等事务。5个办事 

机构包括:秘书室、人事室、会计 

室、统计室、政风室。截至2010年9 

囫 

格垄断| t讲 _ 糍 辫 

图二:台湾“公平会”机构设置 

月.“公平会”共有工作人员224 

人,拥有研究生和大学本科学历 

者合计占91%。其中,法学专业人 

才占25%,经济学专业人才占 

19%,其余具有企业管理、信息、统 

计、会计等专业背景。 

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台湾 

“行政院”于2007年成立了跨部门 

的“稳定物价小组”。统筹指挥“经 

建会”、“经济部”、“农委会”、“消 

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会1”、“公平 

会”及“法务部”等多个“部会”。在 

“稳定物价小组”的领导下,“公平 

会”专门成立了“防止人为操纵物 

价专案小组”,一方面严厉打击经 

营者联合垄断、囤积居奇,哄抬价 

格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依据职 

权.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市场和 

价格情况的监控,及时发函警示 

经营者尊重市场机制,避免联合 

涨价、跟风哄抬价格。 

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 

营者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 

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 

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行为。 

“公平会”查处了大量的案件。例 

如,2003年。台湾中油公司和台塑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同步调整 

92号、95号无铅汽油及高级柴油 

批发价格,“公平会”调查发现。该 

产业由两家公司寡头垄断,且缺 

乏外部竞争,两家公司具有不进 

行价格竞争的内在动机。两家公 

司的成本结构不同,但调价时间 

与幅度均相同,有协同行为的重 

大嫌疑。并且两家公司在价格调 

整前,以稳定客户的名义事先发 

布公告,实际是进行意思联络,进 

步佐证了协同行为的存在。“公 

平会”对两家公司联合涨价一案 

作出处罚。 

措施。零售商遵守规定的,年底则 

可以获得红利回馈。立明光学有 

限公司通过减量供货和断货相威 

胁并辅以分红诱导,使零售商接 

受其价格,违反了《公平交易法》 

的规定,构成限定转售价格行为, 

“公平会”依法对其实施罚款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 

决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或 

服务报酬。《公平交易法》第l0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不当决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 

或者服务报酬。该行为主要有两 

种表现形式:一是制定不公平高 

价和不公平低价;二是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2000年,“公平会” 

查处了台北瓦斯公司不当决定瓦 

斯价格案。台北瓦斯公司是台北 

地区唯一的天然气供应商。消费 

者使用的天然气表,主要有3号和 

5号两种,并有相应的最低消费额 

度。3号表足够一般家庭使用.5号 

表额度更大,月基本费更高。台北 

瓦斯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 

下,大量安装5号表,变相提高了 

天然气价格。公平交易委员会认 

定,台北瓦斯公司构成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不当决定商品价格。 

(四)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 

三、“公平会”反垄断执法 

重点和典型案例 

“公平会”负责查处的价格垄 

断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分别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 

格协议:限制商品转售价格:不当 

决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或 

服务报酬:对交易相对人实施价 

格差别待遇。近年来,“公平会”竞 

争执法工作日趋活跃,执法力度 

逐步加大。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 

性的案件。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达成价格协议。《公平交易法》禁 

止经营者通过契约、协议或其他 

(二)限制商品转售价格。《公 

平交易法》第l8条规定,经营者不 

得干预交易相对人自由决定价 

格。上下游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 

主体,若上游经营者限制转售价 

格,将剥夺下游经销商自由定价 

的能力,减弱同一品牌内部价格 

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2000年, 

“公平会”发现立明光学有限公司 

生产的“金双氧”隐形眼镜清洁 

液,90%以上的经销商都以250元 

的单价销售。“公平会”认为有限 

定转售价格之嫌,遂介入调查。后 

查明,立明光学有限公司要求零 

售商的零售价格不得低于250元: 

若发现零售商低价销售.则对该 

零售商实施减量供货。甚至断货 

人实施价格差别待遇。《公平交易 

法》第l9条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 

由,不得对其他经营者给予差别 

待遇。“公平会”对“正当理由”作 

了解释。认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成本差异、交易数额、信 

用风险等因素.对不同的交易相 

对人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属于 

正常的商业惯例,不构成违法。 

1992年,“公平会”查处了台湾中 

油公司出售航空燃油价格差别待 

遇案。台湾中油公司系台湾地区 

航空燃油唯一的提供商,其给签 

约航空公司的油价为每升9元。由 

于在永兴航空公司(签约客户1的 

修护基地没有加油设备,又担心 

永兴航空公司倒卖航油.台湾中 

油公司遂要求永兴航空公司支付 

每升l0.6元的高价。“公平会”认 

为,台湾中油公司的行为构成价 

格差别待遇。 

固 

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占华辉)

垄 

第八讲 /\讶 ● 

台 

地区反垄断的法律体系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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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价监局反价格垄断处 法制工作处 

台湾地区反垄断法律 

广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多层次 

传销及其他欺诈显失公平等6类 

行为。 

为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和1亿元以下罚金 

体系 

《公平交易法》是台湾地区规 

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常 

被称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 

法”。该法自1980年开始起草,历 

经11年.1991年2月通过,1992年2 

月4日开始施行。之后,1999年、 

2o0O年、2002、2010年曾四次进行 

修改。《公平交易法》共7章57条, 

对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不公 

平竞争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平会”)的机构设 

置、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作了规 

定。《公平交易法》明确规定垄断 

行为包括独占、结合、联合三种类 

型。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限制转 

售价格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仿冒 

他人商品或服务标志、虚伪不实 

《公平交易法》设定了较重的法律 

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其中,民事责 

任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 

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最高可以 

向违法者要求相当于损失三倍的 

赔偿。在行政责任方面,“公平会”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经营者停 

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处5万元 

(台币,下同1以上25o0万元以下罚 

此外.20o8年5月,台湾“行政 

院”通过《稳定物价之取缔囤积方 

案》,公布了“法务部”提出的三条 

“囤积居奇”认定标准:一是非经 

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 

大量购存:二是本业商人购入后 

不应市销售:三是虽应市销售但 

抬价显然超过合理利润。在实际 

案件调查中,一般是核查企业价 

格调整与成本变动之间是否存在 

合理联系,或者是对比企业当期 

进销量与往年同期数据。 

款。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次 

连续加罚l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二、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 

机构设置 

“公平会”是台湾地区的反垄 

下的罚款,直至其改正为止。在刑 

事责任方面,对于独占、联合、仿 

冒等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对违法 

者最高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独占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卜__+ 结合行为(经营者集中) 

联合行为(垄断协议) 

反 

竞 

争 

的 

维持转售价格行为 

断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限制 

竞争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实施 

监管。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使相关案件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要 

求。公平会采取合议制。委员会是 

“公平会”最高的决策机关,由9名 

委员组成,均为专任,任期3年,任 

满可以连任。其中1人为主任委 

员,1人为副主任委员。9位委员均 

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委员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活 

动影响。 

行 

为 

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务标志行为 

不公平竞争行为 

虚伪不实广告行为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行为 

“公平会”下设业务机构和办 

事机构两类l0个处室。其中业务 

机构5个.第一处负责农业和服务 

业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第二处负 

不当多层次传销行为 

其他欺诈和显失公平行为 

图一:《公平交易法》的反竞争行为种类 

责工业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第三 

处负责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 

管;法务处负责立法、法律咨询等 

事务;企划处负责国际交流合作、 

宣传、资料收集等事务。5个办事 

机构包括:秘书室、人事室、会计 

室、统计室、政风室。截至2010年9 

囫 

格垄断| t讲 _ 糍 辫 

图二:台湾“公平会”机构设置 

月.“公平会”共有工作人员224 

人,拥有研究生和大学本科学历 

者合计占91%。其中,法学专业人 

才占25%,经济学专业人才占 

19%,其余具有企业管理、信息、统 

计、会计等专业背景。 

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台湾 

“行政院”于2007年成立了跨部门 

的“稳定物价小组”。统筹指挥“经 

建会”、“经济部”、“农委会”、“消 

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会1”、“公平 

会”及“法务部”等多个“部会”。在 

“稳定物价小组”的领导下,“公平 

会”专门成立了“防止人为操纵物 

价专案小组”,一方面严厉打击经 

营者联合垄断、囤积居奇,哄抬价 

格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依据职 

权.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市场和 

价格情况的监控,及时发函警示 

经营者尊重市场机制,避免联合 

涨价、跟风哄抬价格。 

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 

营者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 

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 

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行为。 

“公平会”查处了大量的案件。例 

如,2003年。台湾中油公司和台塑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同步调整 

92号、95号无铅汽油及高级柴油 

批发价格,“公平会”调查发现。该 

产业由两家公司寡头垄断,且缺 

乏外部竞争,两家公司具有不进 

行价格竞争的内在动机。两家公 

司的成本结构不同,但调价时间 

与幅度均相同,有协同行为的重 

大嫌疑。并且两家公司在价格调 

整前,以稳定客户的名义事先发 

布公告,实际是进行意思联络,进 

步佐证了协同行为的存在。“公 

平会”对两家公司联合涨价一案 

作出处罚。 

措施。零售商遵守规定的,年底则 

可以获得红利回馈。立明光学有 

限公司通过减量供货和断货相威 

胁并辅以分红诱导,使零售商接 

受其价格,违反了《公平交易法》 

的规定,构成限定转售价格行为, 

“公平会”依法对其实施罚款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 

决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或 

服务报酬。《公平交易法》第l0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不当决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 

或者服务报酬。该行为主要有两 

种表现形式:一是制定不公平高 

价和不公平低价;二是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2000年,“公平会” 

查处了台北瓦斯公司不当决定瓦 

斯价格案。台北瓦斯公司是台北 

地区唯一的天然气供应商。消费 

者使用的天然气表,主要有3号和 

5号两种,并有相应的最低消费额 

度。3号表足够一般家庭使用.5号 

表额度更大,月基本费更高。台北 

瓦斯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 

下,大量安装5号表,变相提高了 

天然气价格。公平交易委员会认 

定,台北瓦斯公司构成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不当决定商品价格。 

(四)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 

三、“公平会”反垄断执法 

重点和典型案例 

“公平会”负责查处的价格垄 

断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分别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 

格协议:限制商品转售价格:不当 

决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或 

服务报酬:对交易相对人实施价 

格差别待遇。近年来,“公平会”竞 

争执法工作日趋活跃,执法力度 

逐步加大。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 

性的案件。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达成价格协议。《公平交易法》禁 

止经营者通过契约、协议或其他 

(二)限制商品转售价格。《公 

平交易法》第l8条规定,经营者不 

得干预交易相对人自由决定价 

格。上下游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 

主体,若上游经营者限制转售价 

格,将剥夺下游经销商自由定价 

的能力,减弱同一品牌内部价格 

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2000年, 

“公平会”发现立明光学有限公司 

生产的“金双氧”隐形眼镜清洁 

液,90%以上的经销商都以250元 

的单价销售。“公平会”认为有限 

定转售价格之嫌,遂介入调查。后 

查明,立明光学有限公司要求零 

售商的零售价格不得低于250元: 

若发现零售商低价销售.则对该 

零售商实施减量供货。甚至断货 

人实施价格差别待遇。《公平交易 

法》第l9条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 

由,不得对其他经营者给予差别 

待遇。“公平会”对“正当理由”作 

了解释。认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成本差异、交易数额、信 

用风险等因素.对不同的交易相 

对人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属于 

正常的商业惯例,不构成违法。 

1992年,“公平会”查处了台湾中 

油公司出售航空燃油价格差别待 

遇案。台湾中油公司系台湾地区 

航空燃油唯一的提供商,其给签 

约航空公司的油价为每升9元。由 

于在永兴航空公司(签约客户1的 

修护基地没有加油设备,又担心 

永兴航空公司倒卖航油.台湾中 

油公司遂要求永兴航空公司支付 

每升l0.6元的高价。“公平会”认 

为,台湾中油公司的行为构成价 

格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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