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发(作者:危问兰)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化分担共享
机制,发挥市场在调频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
发电企业提升调频服务供应质量,提升江苏电网安全、稳定、
经济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
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
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
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
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
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江苏省提
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8〕744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电源在一次
调频以外,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在规定的出力调
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
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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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频)
交易。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
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动发电控制
(AGC)服务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调用补偿)。其他辅助服
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执
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
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
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
和交易主体两类。交易主体为满足准入条件且具备AGC调
节能力的各类统调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
电等)、储能电站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
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
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条 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
上的储能电站,可以直接注册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
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汇集单站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5兆
瓦以上的储能电站,汇集总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
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可以注册电力调频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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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发(作者:危问兰)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化分担共享
机制,发挥市场在调频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
发电企业提升调频服务供应质量,提升江苏电网安全、稳定、
经济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
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
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
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
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
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江苏省提
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8〕744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电源在一次
调频以外,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在规定的出力调
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
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
1
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频)
交易。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
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动发电控制
(AGC)服务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调用补偿)。其他辅助服
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执
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
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
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
和交易主体两类。交易主体为满足准入条件且具备AGC调
节能力的各类统调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
电等)、储能电站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
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
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条 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
上的储能电站,可以直接注册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
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汇集单站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5兆
瓦以上的储能电站,汇集总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
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可以注册电力调频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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