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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兰与黄三星、杨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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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贝燕子)

杨兰兰与黄三星、杨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2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玉林高军武陶佩林

【审理法官】王玉林高军武陶佩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三星;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当事人】黄三星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当事人-个人】黄三星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代理律师/律所】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皓

【代理律所】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三星

【被告】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1 / 5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现决定发回重

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现决

定发回重审。具体意见如下:本案原审原告杨兰兰起诉被上诉人杨萍、上诉人黄三星、原审

被告黄东星等人,要求杨萍、黄三星、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等人向其支付杨萍、黄耀林

(已死亡)108.8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5万元。该诉求标的依据的是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8

月30日所作的(2018)晋0802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盐湖区法院原(2018)晋

0802民初2367号案系杨兰兰作为原告,以杨萍、黄耀林(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的父亲)为被

告提起的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黄耀林去世,盐湖区人民法院在杨兰兰、杨萍就

108.8万元借款均没有提供任何转款凭证且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通知黄耀林法定继承人参与诉

讼的情况下,径直以原告杨兰兰、被告杨萍作为当事人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制作了民事调

解书,确定“杨萍、黄耀林向原告杨兰兰借款108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事实成立,杨萍

自愿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杨兰兰借款本金108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生

效。但该案的审理程序及事实认定上明显均存在严重瑕疵。杨萍在没有通知黄耀林各继承人

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自行与杨兰兰达成调解,单方对没有任何转款凭证佐证的巨额借款予以

认可并承诺自愿偿还。那么杨萍的自认行为对上诉人黄三星及各原审被告(黄耀林的继承人)

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进一步而言,对于借款本金债务,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及对黄耀林各

继承人的约束力,何谈黄三星等继承人承担利息的责任。另外,杨兰兰与杨萍在(2018)晋

0802民初2367号案中对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且在其原起诉状中一并主张了

利息,但之后不确定在何时又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字样划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却又仅约

定归还大部分本金(杨兰兰起诉主张本金1088000元,提供的借据金额亦是1088000元,调解

2 / 5

归还1080000元),也即调解时还放弃了部分本金,亦没有对利息是否继续主张进行任何表示

或约定。这种情况,以常识判断,杨兰兰与杨萍应当是已经达成合意放弃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的主张。现在杨兰兰在其与杨萍和黄耀林借贷纠纷已经通过调解书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又依

据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债权向黄耀林的各继承人主张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请重审时予以

严格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三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1:37

杨兰兰与黄三星、杨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2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三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军,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

原审被告:黄东星。

3 / 5

原审被告:黄民星。

原审被告:黄小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三星因与被上诉人杨兰兰、被上诉人杨萍、原审被告黄东星、

黄民星、黄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

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

理,现决定发回重审。具体意见如下:本案原审原告杨兰兰起诉被上诉人杨萍、上诉人

黄三星、原审被告黄东星等人,要求杨萍、黄三星、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等人向其

支付杨萍、黄耀林(已死亡)108.8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5万元。该诉求标的依据的是盐

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所作的(2018)晋0802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经审

查,盐湖区法院原(2018)晋0802民初2367号案系杨兰兰作为原告,以杨萍、黄耀林(上

诉人及各原审被告的父亲)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黄耀林去世,盐湖

区人民法院在杨兰兰、杨萍就108.8万元借款均没有提供任何转款凭证且没有依照法定

程序通知黄耀林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径直以原告杨兰兰、被告杨萍作为当事

人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杨萍、黄耀林向原告杨兰兰借款

108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事实成立,杨萍自愿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

原告杨兰兰借款本金108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该案的审理程序及事实认定上

明显均存在严重瑕疵。杨萍在没有通知黄耀林各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自行与杨兰

兰达成调解,单方对没有任何转款凭证佐证的巨额借款予以认可并承诺自愿偿还。那么

杨萍的自认行为对上诉人黄三星及各原审被告(黄耀林的继承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进一步而言,对于借款本金债务,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及对黄耀林各继承人的约束力,

何谈黄三星等继承人承担利息的责任。另外,杨兰兰与杨萍在(2018)晋0802民初2367

号案中对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且在其原起诉状中一并主张了利息,但之

4 / 5

后不确定在何时又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字样划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却又仅约定归还

大部分本金(杨兰兰起诉主张本金1088000元,提供的借据金额亦是1088000元,调解归

还1080000元),也即调解时还放弃了部分本金,亦没有对利息是否继续主张进行任何表

示或约定。这种情况,以常识判断,杨兰兰与杨萍应当是已经达成合意放弃了部分本金

和利息的主张。现在杨兰兰在其与杨萍和黄耀林借贷纠纷已经通过调解书处理完毕的情

况下,又依据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债权向黄耀林的各继承人主张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起

诉?请重审时予以严格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12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三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玉林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陶佩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介 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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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贝燕子)

杨兰兰与黄三星、杨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2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玉林高军武陶佩林

【审理法官】王玉林高军武陶佩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三星;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当事人】黄三星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当事人-个人】黄三星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代理律师/律所】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皓

【代理律所】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三星

【被告】杨兰兰;杨萍;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

1 / 5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现决定发回重

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现决

定发回重审。具体意见如下:本案原审原告杨兰兰起诉被上诉人杨萍、上诉人黄三星、原审

被告黄东星等人,要求杨萍、黄三星、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等人向其支付杨萍、黄耀林

(已死亡)108.8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5万元。该诉求标的依据的是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8

月30日所作的(2018)晋0802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盐湖区法院原(2018)晋

0802民初2367号案系杨兰兰作为原告,以杨萍、黄耀林(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的父亲)为被

告提起的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黄耀林去世,盐湖区人民法院在杨兰兰、杨萍就

108.8万元借款均没有提供任何转款凭证且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通知黄耀林法定继承人参与诉

讼的情况下,径直以原告杨兰兰、被告杨萍作为当事人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制作了民事调

解书,确定“杨萍、黄耀林向原告杨兰兰借款108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事实成立,杨萍

自愿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杨兰兰借款本金108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生

效。但该案的审理程序及事实认定上明显均存在严重瑕疵。杨萍在没有通知黄耀林各继承人

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自行与杨兰兰达成调解,单方对没有任何转款凭证佐证的巨额借款予以

认可并承诺自愿偿还。那么杨萍的自认行为对上诉人黄三星及各原审被告(黄耀林的继承人)

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进一步而言,对于借款本金债务,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及对黄耀林各

继承人的约束力,何谈黄三星等继承人承担利息的责任。另外,杨兰兰与杨萍在(2018)晋

0802民初2367号案中对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且在其原起诉状中一并主张了

利息,但之后不确定在何时又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字样划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却又仅约

定归还大部分本金(杨兰兰起诉主张本金1088000元,提供的借据金额亦是1088000元,调解

2 / 5

归还1080000元),也即调解时还放弃了部分本金,亦没有对利息是否继续主张进行任何表示

或约定。这种情况,以常识判断,杨兰兰与杨萍应当是已经达成合意放弃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的主张。现在杨兰兰在其与杨萍和黄耀林借贷纠纷已经通过调解书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又依

据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债权向黄耀林的各继承人主张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请重审时予以

严格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三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1:37

杨兰兰与黄三星、杨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2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三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军,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

原审被告:黄东星。

3 / 5

原审被告:黄民星。

原审被告:黄小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三星因与被上诉人杨兰兰、被上诉人杨萍、原审被告黄东星、

黄民星、黄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

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

理,现决定发回重审。具体意见如下:本案原审原告杨兰兰起诉被上诉人杨萍、上诉人

黄三星、原审被告黄东星等人,要求杨萍、黄三星、黄东星、黄民星、黄小娟等人向其

支付杨萍、黄耀林(已死亡)108.8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5万元。该诉求标的依据的是盐

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所作的(2018)晋0802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经审

查,盐湖区法院原(2018)晋0802民初2367号案系杨兰兰作为原告,以杨萍、黄耀林(上

诉人及各原审被告的父亲)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黄耀林去世,盐湖

区人民法院在杨兰兰、杨萍就108.8万元借款均没有提供任何转款凭证且没有依照法定

程序通知黄耀林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径直以原告杨兰兰、被告杨萍作为当事

人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杨萍、黄耀林向原告杨兰兰借款

108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事实成立,杨萍自愿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

原告杨兰兰借款本金108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该案的审理程序及事实认定上

明显均存在严重瑕疵。杨萍在没有通知黄耀林各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自行与杨兰

兰达成调解,单方对没有任何转款凭证佐证的巨额借款予以认可并承诺自愿偿还。那么

杨萍的自认行为对上诉人黄三星及各原审被告(黄耀林的继承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进一步而言,对于借款本金债务,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及对黄耀林各继承人的约束力,

何谈黄三星等继承人承担利息的责任。另外,杨兰兰与杨萍在(2018)晋0802民初2367

号案中对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且在其原起诉状中一并主张了利息,但之

4 / 5

后不确定在何时又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字样划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却又仅约定归还

大部分本金(杨兰兰起诉主张本金1088000元,提供的借据金额亦是1088000元,调解归

还1080000元),也即调解时还放弃了部分本金,亦没有对利息是否继续主张进行任何表

示或约定。这种情况,以常识判断,杨兰兰与杨萍应当是已经达成合意放弃了部分本金

和利息的主张。现在杨兰兰在其与杨萍和黄耀林借贷纠纷已经通过调解书处理完毕的情

况下,又依据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债权向黄耀林的各继承人主张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起

诉?请重审时予以严格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12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三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玉林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陶佩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介 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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