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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锋、章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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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发(作者:颜慧艳)

金立锋、章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

【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立锋;章继雷

【当事人】金立锋章继雷

【当事人-个人】金立锋章继雷

【代理律师/律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啸

【代理律所】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立锋;章继雷

【本院观点】证据系证言性质,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认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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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采纳。金立锋交付30万元的对象是章继雷,章继雷收到款项后借与他人,并由他人出具借

条给章继雷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证据系证言性质,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认定的形式要

件,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

院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审理认为,金立锋主张的40万元借款其中10万元仍系他人债权性

质,其不是合同相对人无权主张。本案主要争议是30万元款项是合伙出借还是转借。本院认

为,金立锋交付30万元的对象是章继雷,章继雷收到款项后借与他人,并由他人出具借条给

章继雷方。之后,章继雷返还金立锋部分款项。原审法院既已认定本案借贷发生于双方之

间,本院可以照准。审查证人沈某证言,其并未明确本案系合伙出借,故章继雷主张本案系

合伙出借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章继雷方与他人借款关系可另行依法解决。至于返还款性质

问题,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利息支付时间、利息金额说法不一,根据本案其他实际情况,原

审法院认为双方属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亦可照准。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均不能成立,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审查,原审判决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上诉人金立锋负担

7000元,上诉人章继雷负担2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5: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7月15日左右,原告金立锋听从章继雷的可

赚大钱的诱惑,将3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章继雷,未出具任何手续。被告章继雷则出资30万

元与案外人沈某(出资12万元),将总计72万元现金交付给李超的妻子。李超出具了一份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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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发(作者:颜慧艳)

金立锋、章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

【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立锋;章继雷

【当事人】金立锋章继雷

【当事人-个人】金立锋章继雷

【代理律师/律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啸

【代理律所】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立锋;章继雷

【本院观点】证据系证言性质,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认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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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采纳。金立锋交付30万元的对象是章继雷,章继雷收到款项后借与他人,并由他人出具借

条给章继雷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证据系证言性质,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认定的形式要

件,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

院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审理认为,金立锋主张的40万元借款其中10万元仍系他人债权性

质,其不是合同相对人无权主张。本案主要争议是30万元款项是合伙出借还是转借。本院认

为,金立锋交付30万元的对象是章继雷,章继雷收到款项后借与他人,并由他人出具借条给

章继雷方。之后,章继雷返还金立锋部分款项。原审法院既已认定本案借贷发生于双方之

间,本院可以照准。审查证人沈某证言,其并未明确本案系合伙出借,故章继雷主张本案系

合伙出借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章继雷方与他人借款关系可另行依法解决。至于返还款性质

问题,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利息支付时间、利息金额说法不一,根据本案其他实际情况,原

审法院认为双方属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亦可照准。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均不能成立,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审查,原审判决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上诉人金立锋负担

7000元,上诉人章继雷负担2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5: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7月15日左右,原告金立锋听从章继雷的可

赚大钱的诱惑,将3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章继雷,未出具任何手续。被告章继雷则出资30万

元与案外人沈某(出资12万元),将总计72万元现金交付给李超的妻子。李超出具了一份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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