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年炳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雇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
徒工。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
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
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
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
(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有效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
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服务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
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
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
其他津贴的准确数,据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数额妥
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
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年炳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雇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
徒工。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
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
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
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
(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有效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
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服务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
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
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
其他津贴的准确数,据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数额妥
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
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