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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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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发(作者:羿雨竹)

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

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

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

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024年5月6日发(作者:羿雨竹)

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

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

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

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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