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发(作者:羿雨竹)
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
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
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
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024年5月6日发(作者:羿雨竹)
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
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
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
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