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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就然、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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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公孙晨涛)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李就然,*,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杰,*,199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

区。

原告李就然与被告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就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仪到庭参加

诉讼,被告陈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以17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6

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暂计至2022

年6月30日为251.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1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

友关系,被告在2022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

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2022年1月8日、1月14日、

1月21日、1月26日、1月28日、2月5日通过名下银行账户向

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元、

5000元、80000元,合计175000元。2022年2月8日,被告向原

告出具由其本人签名并按指印的《借条》,载明:被告确认已收

到原告出借的借款合计175000元,承诺于2022年6月15日前归

还,如违约导致原告需要追偿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

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偿还欠款。为

追索借款及利息,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与广东翔途律师事务

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事宜,为

此支出律师费1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

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李就然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双方的主体资

格;

2.《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75000元,被

告承诺于2022年6月15日前全额归还;

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7份,拟证明原告在

2022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向被告转账支付175000元;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

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逾期还款后,原告多次追索,但其一直未

履行还款义务;

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

用回单》打印件、《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各1份,拟证明

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

被告陈永杰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

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

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

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

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作出还款承诺,但此后未按照承诺

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

175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产生一定的

利息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自2022年6月16日起

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该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借条》中已载明被告在违约时应承担律

师费的内容,现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计费标准

符合相关规定,其赔偿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永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就然偿

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75000元为本金,

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

计算);

二、被告陈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就然赔

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03元,由被告陈永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麦倩雯

书 记 员 陈韵思

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公孙晨涛)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李就然,*,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杰,*,199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

区。

原告李就然与被告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就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仪到庭参加

诉讼,被告陈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以17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6

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暂计至2022

年6月30日为251.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1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

友关系,被告在2022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

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2022年1月8日、1月14日、

1月21日、1月26日、1月28日、2月5日通过名下银行账户向

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元、

5000元、80000元,合计175000元。2022年2月8日,被告向原

告出具由其本人签名并按指印的《借条》,载明:被告确认已收

到原告出借的借款合计175000元,承诺于2022年6月15日前归

还,如违约导致原告需要追偿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

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偿还欠款。为

追索借款及利息,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与广东翔途律师事务

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事宜,为

此支出律师费1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

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李就然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双方的主体资

格;

2.《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75000元,被

告承诺于2022年6月15日前全额归还;

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7份,拟证明原告在

2022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向被告转账支付175000元;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

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逾期还款后,原告多次追索,但其一直未

履行还款义务;

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

用回单》打印件、《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各1份,拟证明

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

被告陈永杰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

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

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

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

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作出还款承诺,但此后未按照承诺

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

175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产生一定的

利息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自2022年6月16日起

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该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借条》中已载明被告在违约时应承担律

师费的内容,现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计费标准

符合相关规定,其赔偿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永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就然偿

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75000元为本金,

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

计算);

二、被告陈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就然赔

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03元,由被告陈永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麦倩雯

书 记 员 陈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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