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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2024年4月7日发(作者:屠谷兰)
2010年第8期 法治研究
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王小丽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发展,融资融券将正式试点运行。在紧锣密鼓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应重新审视我国现行融资融券监管的法律制度。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时代背景。
从而殃定了其独特性和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更好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应立足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着眼于有效克服现行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不足.积极完善融资融券监管法律
制度。
关键词:融资融券监管 强制平仓 市场化
2010年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不平凡一 能得到较好发挥,市场发展实现了新的突破。99家企业
年。新年伊始.随着“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获批”的
发行上市,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90家:150家上市
号角正式吹响.拉开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础性 公司再融资,境内资本市场全年融资额4466亿元:支持
制度创新的又一序幕 作为一种做空机制和杠杆交易. 6家企业境外上市,筹资142亿美元:56家公司实施重
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式运行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深
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达3693.5亿元;截止年底。期货市
刻影响。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及 场共成交21.6亿手.成交金额约130.5万亿元.同比分
地区关于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经验和教训.完善监管
别增长58.2%和81.5%.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量占全球的
法律制度
43%,居全球第一:共发行基金1l8只.募集资金3782
亿元;调查案件419起。对33家机构、218名当事人作出
一
、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推出的背景
行政处罚,对52名当事人采取市场禁人措施……” ②这
些新形势为我国融资融券的试点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市
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
场基础。
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
(二)证券法律制度的变迁
品种”。作为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之一,融 在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后的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
资融券可以“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夯实市 由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性等因素制约。为防范风险.
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仅认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
的重要举措”。(n但是.融资融券交易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
易。1993年国务院、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相继出台的
f一)资本市场环境的成熟
《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关于重申交易制度禁止信用
改革开放之风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萌芽和逐步 交易制度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买空卖空处理实行
规范发展,在这近30年间,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
办法》、《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小到大,得到快速发展壮大。“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功
等,都明令禁止开展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颁布的《证
作者简介:王小丽,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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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券法》中第35条、第141条及186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从
事融资融券业务。@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
模日益发展扩大.证券监管体制逐渐完善.尤其是我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资本市场发展急需国际化发展.需
好规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正式运行
2.遵循“先试点、后推进”原则的发展方式 与我国
先前的证券市场创新产品推出一样.融资融券交易也采
用先小范围试点.后全面展开的方式.这符合我国渐进
要大胆适用国际惯例,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④此时,
对融资融券呼声Et渐高涨 2005年l0月27日.十届全
式改革路径.也是推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将融资融券
业务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通过有效监管控制在最低程
度的策略
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证券法》修订案,本次修
订亮点之一就是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制度.⑤允许实施融
资融券业务.表明“市场需求在这一时刻得到了制度层
3.市场准入门槛高.监管指标严格 从现行关于融资
融券法律规章等分析.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资者和
面的最终认同和支持”.⑥是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转折
点 随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积极制定了有关融资融券
业务的部门规章、规则及实施细则等.为融资融券业务
的推出奠定法律制度基础
二、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融资融券监管的法律法规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是监管融资融券交易的最
基本法律;为落实相关《证券法》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
4月25日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
司风险处置条例》;证监会于2006年1月发布了《证券
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7月出台了《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
制度:两大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8月也发布《融资融券
试点实施细则》;同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融资融
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必备条
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台了《融资融券
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近为配合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正式运行.证监会于2010年1月22 El发布了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
见》。由此.我国已形成以《证券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和
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干,以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范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补充的融资融券监管法律
制度体系
(二)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1.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
属于政府推动型市场.政府推动市场有两大法宝:一是
制定法律:二是行政干预”。⑦随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理念的深入.人们认识到行政干预是必要但不是主要的
监管手段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创新,关于融资
融券交易的操作性及监管法规从2006年开始陆续推出
至今.这种前期紧锣密鼓的法律制度准备,就是为了更
商业银行开办融资融券业务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如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
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需在50亿元以上 除了硬性指标
外.还包括一些软性条件约束。
(三)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不足
我国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交易毕竟是一种新型金
融工具.因此.现有融资融券交易监管制度中依然会存
在些许不足
1.没有建立货币市场资金合规入市的机制.不能发挥
融资融券真正连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作用。在融资
融券试点推出阶段.现行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
资金和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没有建立货币市场资
金合规人市机制 而融资融券交易的本质是一种信用交
易.少了这一规定,信用交易近乎有名无实。
2_扳 资者权益保护及其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现行融资
融券监管制度大都是强化交易市场、券商的风险意识及
防范.而忽略了投资者权益地位及其风险控制。其中许
多条款内容都涉及了证券市场的风险控制和券商风险
的防范.对客户应有合法权益及风险的提示、防范的规
定却较少。如果过分强化保护券商的权益、防范券商风
险.往往容易导致券商对客户地位及权益的严重不尊
重.甚至弱化及损害客户利益
3.关于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具体行为规定的缺乏
现行监管规章关于融资融券操作性规定比较具体细致.
但对券商处置客户的信托资产、证券资产的“强制平仓”
行为的规定却很少.几乎未加明确 现有监管制度通过
融券的证券标的、最低保证金及其维持率等规定明确了
券商与客户之间的平衡风险控制标准,也构成券商对客
户证券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的依据。但是无论是沪深交
易所实施细则.还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
办法》等都未列明券商实施“强制平仓”的具体情形,甚
至只是交由券商与客户在融资融券合同中具体列明.由
双方意思自治 ⑧就券商与客户双方地位看,这并不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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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现两者权益的实质平等,客户处于相对弱势。
绝.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
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更好
维护客户权益。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及
三、完善现行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的建议
对于试点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我国采用了全新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交易模式.有“集中授信模式”的审慎严格和
政府管制色彩,但并未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这
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以及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应该组成强大的业
务监管方阵.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监督作用.做到
各机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
保证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有序高效.从而控制各项风
一
特殊交易模式是在充分借鉴海外发达国家f地区)的成
熟经验.同时也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
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
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低.社会信
用机制有待提高等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土化选择
(一)树立逐步市场化的监管理念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程度较低.融资融券作
为一种新事物.而且所采用模式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模式
也不同.因此.我国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指
标规定都是相当谨慎和严格的.这完全符合我国目前融
资融券试点阶段的发展。在遵循“先规范后发展、先试点
后推广”原则下.随着融资融券交易循序渐进的实施.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尤其是加快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动.就需要逐步放松对融
资融券交易的部分管制.树立市场化监管理念.并利用
市场为主导的有效运作机制.来发挥其配置资源优化作
用,从而活跃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充分发
挥融资融券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价值
(二)建立监管部门相互协调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形成了证监会集中监管、交易所
一
线监管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⑨自律监管的相对完善监管体系.并且注重提高监
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效率 但是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涉及到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包括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领
域之间的互动.因此,在当前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需要
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监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尤
其需要发挥新的监管力量即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资金
的监控作用。在融资融券交易中,随着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实施.商业银行将对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在第三方存管模式
下,商业银行通过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协议安排.加强对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杜绝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客户信
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
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
险.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券商“强制平仓”制度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即券商为了保护其权
益不受损失.对客户的信托证券会采取“平仓”措施,以填
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保证金的不足 这本是券商自身一
种合法权利.但并不是券商随意而为的强卖行为.为了
更好保护券商和客户的权益.需要在立法上限制和规范
券商的“强制平仓”行为。如要求券商平仓之前必须履行
相应的义务.告知客户风险状况.通知客户及时补仓充实
保证金,建立券商对客户平仓前的风险预示、提示、警示
的“三示”.即平仓前“三天三示”制度 要求券商平仓前必
须如实告知客户所处风险临界点.且落实“三天三示”通
知到位措施,使券商“强制平仓”行为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同时,要求券商平仓所得能等于保证金额即可.不能超过
保证金额,确保不损害客户应有的合法权益等。健全券商
“强制平仓”制度.不仅明确券商要经过“三天三示”.还要
规定券商“强制平仓”的具体情形 ⑩现行融资融券交易
制度并未规定平仓的具体情形.而是交由券商与客户所
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来约定。对于平仓的具体情形.也可
以通过法规予以明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从而规范券商平
仓的行为,以确保客户的权益不受券商非法平仓而损失。
(四)建立和加强对证券公司转融通制度的监管
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其资金和证
券有限,往往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证券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或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借款
或借券,从而形成了授信主体的转融通机制。转融通既包括
资金转融通.也包括证券转融通 @在我国现行融资融券交
易制度中,对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制度规定尚属空白.因
此.建立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转融通制度.并加强对
转融通业务监管和对其风险控制.来促使和引导银行资金
合法合规进入资本市场,提升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发挥
融资融券交易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真正纽带作用。
(五)设计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实现融资融券交易
长效发展
在国务院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
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明确了今后的转融通业务将由证
券金融公司来承担.而目前在我国即将试点推出的融资
融券业务中.已创造出自己独特的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并
未设立相应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
证券市场排斥证券金融公司 随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先
试点后推广的发展趋势.应设计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更好
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效发展 证券金融公司是按照市
场经济规则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制法人.其对外开展业
务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 一方面.其掌控着证券市场中融
资融券交易的信用源头.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可以通过调
节信用提供量来控制市场规模 当市场风险较大或市场
需求减少时.其可以适当减少信用提供量.压缩融资融券
交易规模:反之,则可以增加信用提供量,放大融资融券
交易规模 于此.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自如地实现对融资融
券交易市场的调控。另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证券
公司之间的业务规模进行调配.从而影响证券公司的市
场占有率.即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调节证券公司可使用的
信用额度 通过调整信用额度的方法.证券金融公司能够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的风险。⑩
(六)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1.配套推出客户权益保护机制 随着证券市场中融
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实际交易中证券公司应是最大最
直接的受益者.而众多投资者则会因为自身对市场判断
与资金的弱势.在交易中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从市场
公平的角度看.应建立相应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以有
效防范风险
2.加快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
全信用体系 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信用交易.而
我国目前的信用领域存在很多问题.“既有‘先天不足’,
又有‘后天失调’.这种信用基础的极端脆弱性。对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制约”,⑩对融资融
券的稳健发展更是如此。因此。在立法目标上,既要注意
信息的公示公开.又要保护信息的安全隐私:征信监管模
式上.监管权应由高层次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等行使。
注释:
①申屠青南:《国务院同意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载
《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9日。
② 申屠青南:《去年资本市场发展实现新突破》,载《中国证券
报))2010年1月15日
③1998年《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141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
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第186条:“证
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
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
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刘云亮:《论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制度》,载《行政
与法))2009年第1期
⑤2005年《证券法》第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这里的“其他方式”指的就是“融
资融券交易” 第14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
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⑥程胜:《选择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⑦张宇润:《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载《法律科学》
2004年第2期
⑧同注④。
⑨在我国《证券法》中,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被赋予自律
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地位
并未得到法律承认,但因其特定的半官方身份.并通过不
时制定市场规则等方式而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管理职责
⑩王敏玉:《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及其对策》,载
《商业研究))2008年第6期。
⑩同注④。
⑩李艳、王伟:《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框架》,载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⑩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第56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
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券金融公
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
⑩同注⑥。
⑩廖建求:《法学语境下的信用矫正机制》,载经济法网,http:
//www.ee1.on/show.asp?c
_
id=102&c
—
upid=97&c
—
grade=
3&a id=11593.2010年1月2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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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发(作者:屠谷兰)
2010年第8期 法治研究
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王小丽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发展,融资融券将正式试点运行。在紧锣密鼓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应重新审视我国现行融资融券监管的法律制度。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时代背景。
从而殃定了其独特性和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更好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应立足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着眼于有效克服现行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不足.积极完善融资融券监管法律
制度。
关键词:融资融券监管 强制平仓 市场化
2010年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不平凡一 能得到较好发挥,市场发展实现了新的突破。99家企业
年。新年伊始.随着“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获批”的
发行上市,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90家:150家上市
号角正式吹响.拉开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础性 公司再融资,境内资本市场全年融资额4466亿元:支持
制度创新的又一序幕 作为一种做空机制和杠杆交易. 6家企业境外上市,筹资142亿美元:56家公司实施重
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式运行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深
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达3693.5亿元;截止年底。期货市
刻影响。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及 场共成交21.6亿手.成交金额约130.5万亿元.同比分
地区关于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经验和教训.完善监管
别增长58.2%和81.5%.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量占全球的
法律制度
43%,居全球第一:共发行基金1l8只.募集资金3782
亿元;调查案件419起。对33家机构、218名当事人作出
一
、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推出的背景
行政处罚,对52名当事人采取市场禁人措施……” ②这
些新形势为我国融资融券的试点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市
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
场基础。
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
(二)证券法律制度的变迁
品种”。作为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之一,融 在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后的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
资融券可以“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夯实市 由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性等因素制约。为防范风险.
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仅认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
的重要举措”。(n但是.融资融券交易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
易。1993年国务院、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相继出台的
f一)资本市场环境的成熟
《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关于重申交易制度禁止信用
改革开放之风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萌芽和逐步 交易制度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买空卖空处理实行
规范发展,在这近30年间,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
办法》、《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小到大,得到快速发展壮大。“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功
等,都明令禁止开展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颁布的《证
作者简介:王小丽,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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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券法》中第35条、第141条及186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从
事融资融券业务。@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
模日益发展扩大.证券监管体制逐渐完善.尤其是我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资本市场发展急需国际化发展.需
好规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正式运行
2.遵循“先试点、后推进”原则的发展方式 与我国
先前的证券市场创新产品推出一样.融资融券交易也采
用先小范围试点.后全面展开的方式.这符合我国渐进
要大胆适用国际惯例,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④此时,
对融资融券呼声Et渐高涨 2005年l0月27日.十届全
式改革路径.也是推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将融资融券
业务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通过有效监管控制在最低程
度的策略
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证券法》修订案,本次修
订亮点之一就是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制度.⑤允许实施融
资融券业务.表明“市场需求在这一时刻得到了制度层
3.市场准入门槛高.监管指标严格 从现行关于融资
融券法律规章等分析.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资者和
面的最终认同和支持”.⑥是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转折
点 随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积极制定了有关融资融券
业务的部门规章、规则及实施细则等.为融资融券业务
的推出奠定法律制度基础
二、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融资融券监管的法律法规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是监管融资融券交易的最
基本法律;为落实相关《证券法》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
4月25日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
司风险处置条例》;证监会于2006年1月发布了《证券
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7月出台了《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
制度:两大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8月也发布《融资融券
试点实施细则》;同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融资融
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必备条
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台了《融资融券
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近为配合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正式运行.证监会于2010年1月22 El发布了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
见》。由此.我国已形成以《证券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和
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干,以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范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补充的融资融券监管法律
制度体系
(二)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1.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
属于政府推动型市场.政府推动市场有两大法宝:一是
制定法律:二是行政干预”。⑦随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理念的深入.人们认识到行政干预是必要但不是主要的
监管手段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创新,关于融资
融券交易的操作性及监管法规从2006年开始陆续推出
至今.这种前期紧锣密鼓的法律制度准备,就是为了更
商业银行开办融资融券业务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如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
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需在50亿元以上 除了硬性指标
外.还包括一些软性条件约束。
(三)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不足
我国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交易毕竟是一种新型金
融工具.因此.现有融资融券交易监管制度中依然会存
在些许不足
1.没有建立货币市场资金合规入市的机制.不能发挥
融资融券真正连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作用。在融资
融券试点推出阶段.现行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
资金和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没有建立货币市场资
金合规人市机制 而融资融券交易的本质是一种信用交
易.少了这一规定,信用交易近乎有名无实。
2_扳 资者权益保护及其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现行融资
融券监管制度大都是强化交易市场、券商的风险意识及
防范.而忽略了投资者权益地位及其风险控制。其中许
多条款内容都涉及了证券市场的风险控制和券商风险
的防范.对客户应有合法权益及风险的提示、防范的规
定却较少。如果过分强化保护券商的权益、防范券商风
险.往往容易导致券商对客户地位及权益的严重不尊
重.甚至弱化及损害客户利益
3.关于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具体行为规定的缺乏
现行监管规章关于融资融券操作性规定比较具体细致.
但对券商处置客户的信托资产、证券资产的“强制平仓”
行为的规定却很少.几乎未加明确 现有监管制度通过
融券的证券标的、最低保证金及其维持率等规定明确了
券商与客户之间的平衡风险控制标准,也构成券商对客
户证券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的依据。但是无论是沪深交
易所实施细则.还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
办法》等都未列明券商实施“强制平仓”的具体情形,甚
至只是交由券商与客户在融资融券合同中具体列明.由
双方意思自治 ⑧就券商与客户双方地位看,这并不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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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现两者权益的实质平等,客户处于相对弱势。
绝.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
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更好
维护客户权益。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及
三、完善现行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的建议
对于试点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我国采用了全新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交易模式.有“集中授信模式”的审慎严格和
政府管制色彩,但并未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这
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以及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应该组成强大的业
务监管方阵.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监督作用.做到
各机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
保证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有序高效.从而控制各项风
一
特殊交易模式是在充分借鉴海外发达国家f地区)的成
熟经验.同时也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
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
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低.社会信
用机制有待提高等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土化选择
(一)树立逐步市场化的监管理念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程度较低.融资融券作
为一种新事物.而且所采用模式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模式
也不同.因此.我国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指
标规定都是相当谨慎和严格的.这完全符合我国目前融
资融券试点阶段的发展。在遵循“先规范后发展、先试点
后推广”原则下.随着融资融券交易循序渐进的实施.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尤其是加快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动.就需要逐步放松对融
资融券交易的部分管制.树立市场化监管理念.并利用
市场为主导的有效运作机制.来发挥其配置资源优化作
用,从而活跃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充分发
挥融资融券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价值
(二)建立监管部门相互协调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形成了证监会集中监管、交易所
一
线监管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⑨自律监管的相对完善监管体系.并且注重提高监
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效率 但是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涉及到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包括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领
域之间的互动.因此,在当前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需要
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监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尤
其需要发挥新的监管力量即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资金
的监控作用。在融资融券交易中,随着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实施.商业银行将对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在第三方存管模式
下,商业银行通过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协议安排.加强对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杜绝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客户信
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
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
险.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券商“强制平仓”制度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即券商为了保护其权
益不受损失.对客户的信托证券会采取“平仓”措施,以填
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保证金的不足 这本是券商自身一
种合法权利.但并不是券商随意而为的强卖行为.为了
更好保护券商和客户的权益.需要在立法上限制和规范
券商的“强制平仓”行为。如要求券商平仓之前必须履行
相应的义务.告知客户风险状况.通知客户及时补仓充实
保证金,建立券商对客户平仓前的风险预示、提示、警示
的“三示”.即平仓前“三天三示”制度 要求券商平仓前必
须如实告知客户所处风险临界点.且落实“三天三示”通
知到位措施,使券商“强制平仓”行为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同时,要求券商平仓所得能等于保证金额即可.不能超过
保证金额,确保不损害客户应有的合法权益等。健全券商
“强制平仓”制度.不仅明确券商要经过“三天三示”.还要
规定券商“强制平仓”的具体情形 ⑩现行融资融券交易
制度并未规定平仓的具体情形.而是交由券商与客户所
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来约定。对于平仓的具体情形.也可
以通过法规予以明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从而规范券商平
仓的行为,以确保客户的权益不受券商非法平仓而损失。
(四)建立和加强对证券公司转融通制度的监管
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其资金和证
券有限,往往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证券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或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借款
或借券,从而形成了授信主体的转融通机制。转融通既包括
资金转融通.也包括证券转融通 @在我国现行融资融券交
易制度中,对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制度规定尚属空白.因
此.建立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转融通制度.并加强对
转融通业务监管和对其风险控制.来促使和引导银行资金
合法合规进入资本市场,提升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发挥
融资融券交易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真正纽带作用。
(五)设计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实现融资融券交易
长效发展
在国务院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
论我国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
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明确了今后的转融通业务将由证
券金融公司来承担.而目前在我国即将试点推出的融资
融券业务中.已创造出自己独特的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并
未设立相应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
证券市场排斥证券金融公司 随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先
试点后推广的发展趋势.应设计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更好
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效发展 证券金融公司是按照市
场经济规则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制法人.其对外开展业
务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 一方面.其掌控着证券市场中融
资融券交易的信用源头.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可以通过调
节信用提供量来控制市场规模 当市场风险较大或市场
需求减少时.其可以适当减少信用提供量.压缩融资融券
交易规模:反之,则可以增加信用提供量,放大融资融券
交易规模 于此.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自如地实现对融资融
券交易市场的调控。另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证券
公司之间的业务规模进行调配.从而影响证券公司的市
场占有率.即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调节证券公司可使用的
信用额度 通过调整信用额度的方法.证券金融公司能够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的风险。⑩
(六)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1.配套推出客户权益保护机制 随着证券市场中融
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实际交易中证券公司应是最大最
直接的受益者.而众多投资者则会因为自身对市场判断
与资金的弱势.在交易中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从市场
公平的角度看.应建立相应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以有
效防范风险
2.加快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
全信用体系 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信用交易.而
我国目前的信用领域存在很多问题.“既有‘先天不足’,
又有‘后天失调’.这种信用基础的极端脆弱性。对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制约”,⑩对融资融
券的稳健发展更是如此。因此。在立法目标上,既要注意
信息的公示公开.又要保护信息的安全隐私:征信监管模
式上.监管权应由高层次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等行使。
注释:
①申屠青南:《国务院同意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载
《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9日。
② 申屠青南:《去年资本市场发展实现新突破》,载《中国证券
报))2010年1月15日
③1998年《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141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
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第186条:“证
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
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
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刘云亮:《论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制度》,载《行政
与法))2009年第1期
⑤2005年《证券法》第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这里的“其他方式”指的就是“融
资融券交易” 第14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
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⑥程胜:《选择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⑦张宇润:《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载《法律科学》
2004年第2期
⑧同注④。
⑨在我国《证券法》中,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被赋予自律
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地位
并未得到法律承认,但因其特定的半官方身份.并通过不
时制定市场规则等方式而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管理职责
⑩王敏玉:《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及其对策》,载
《商业研究))2008年第6期。
⑩同注④。
⑩李艳、王伟:《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框架》,载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⑩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第56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
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券金融公
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
⑩同注⑥。
⑩廖建求:《法学语境下的信用矫正机制》,载经济法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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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id=11593.2010年1月2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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